2005年12月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公安局对杜强、李晋飞、向东、蔡安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初步认为他们4人涉嫌5起抢劫杀人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2006年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07年8月16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南刑一初字第0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杜强、李晋飞、向东3人死刑;判处同案蔡安顺有期徒刑7年。
杜强、李晋飞、向东、蔡安顺均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南刑一初字第011号刑事判决,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4月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豫刑一终字第00235号刑事裁定,撤销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刑一初字第011号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重新审理期间,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4月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撤回起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22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2010年10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并复函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有南阳市法官录音资料),足以充分证明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无法起诉,应当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2011年5月19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在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谎称作出撤回起诉决定,企图规避“有法不依”的过错责任,引起被错误羁押411天的蔺文财提出质疑。蔺文财认为,在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没有被受理(属于诉不出去),根本不存在撤回起诉的客观事实,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谎称撤回起诉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不要把严重超期羁押5年多的案件踢回公安机关处理,遵守退侦次数和期限,不能无次数、无期限对待5年之久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