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永强在重庆盛大公司上班,路经承包主体工程电梯井旁,不小心坠落在电梯井内,由于该电梯井没有防护设施,刘永强从28层坠落负二层当场死亡。经安监局调查,认为该电梯井施工方是重庆庆华公司,准备交给富士达安装电梯,管理权尚未发生变化。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电梯井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庆华公司应当及时申报,否则承担瞒报后果。
作为刘永强家属和刘永强的用人单位,知道刘永强死在电梯境内,应当及时向管辖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对刘永强死亡作出处理。
刘永强死后,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没有对电梯井施工方庆华公司作出处罚,反而对未举报的盛大公司进行处罚,混淆了申报权和举报权的概念,谎称盛大公司瞒报电梯井死人事故,盛大公司认为是栽赃陷害。
盛大公司不服安监局不予处罚电梯井施工方、反而处罚刘永强用人单位的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一审法院查明电梯井施工方是庆华公司,以及申报权或者瞒报行为也不是庆华公司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行政诉讼护短的“枉法裁判”。盛大公司不服,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中止审理遭非法拒绝后,才引起蔺文财对行政审判进行监督,取得合法有效的中止审理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尊严,更加理解行政审判的难言之隐。
复议申请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重庆盛大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间接原因”责任人进行违法处罚的行为,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诉求确认被告故意袒护“直接责任”人处罚“间接责任”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渝北区人民法院不顾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在查明被告确认申请人属于你“间接责任”人的情况下,作出了官官相护的(2010)渝北行初字第 号错误行政判决,故意袒护了行政机关故意处罚“间接责任”人的违法行为,不但侵害了“民告官”案件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国家法律尊严。
申请人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死者家属以安全事故造成侵权为由,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法院确定事故责任人。申请人收到死者家属民事起诉书后发现,这起民事诉讼如果确定承包电梯井施工方第二被告重庆庆华建筑有限公司的过错,或者确定该项目发包方的过错人,足以证明被告的处罚行为错误,以及渝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错误,二审或者再审必须依法公正改判。
申请人为了支持人民法院公正审判,避免“民告官”冤假错案发生,2011年3月11日向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中止审理申请,希望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7日内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作出中止裁定,等待确定本次“民告官”案件一审行政判决是否错误的法律结果。
合议庭2011年3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始终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答复申请人,使申请人无法得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是否采纳申请人的申请意见,严重侵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此事不应当发生在法律最后防线人民法院。
申请人为了促进公正司法,于2011年3月28日请来了深受中央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关注的维权斗士蔺文财,2011年3月29日上午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7号调解室,蔺文财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要求法院给予书面答复,维护申请人的复议权和知情权。蔺文财的合理要求,被主审法院口头拒绝,告知蔺文财法官口头大概意见意见是,法官口头意见可以代表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不解,再次用录像设备作出记录,目的是让法官提高有法必依的执法水平,意识到法官不能以口头形式代替法律文书的重要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形象,让老百姓真正的信服法律、依靠法律,社会就会稳定和谐。
申请人按照合议庭驳回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口头意见。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希望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关于保护“民告官”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诉权精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复议申请人:重庆盛大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民告官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蔺文财接受重庆盛大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以下简称盛大公司),按照一审法院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不是本案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问题,以及能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隐报的情形”。二审法院应不应该中止审理,应不应该书面说明理由问题,发表综合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和广大网友共同讨论,促进法治化进程(用原、被告称谓简化诉讼)。
一、 原告不具备本案所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根
据被告渝安监(2009)244号红头文件《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南岸区“3.22”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通知》第6页载明的“重庆庆华建筑有限公司已将该工程B6号楼所有电梯口门安全防护验收合格交重庆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准备安装电梯”,(以下简称庆华公司和华升公司),足以说明本案导致刘永强死亡的电梯井管理权并非盛大公司。如果庆华公司已将有权管理的电梯井交给华升公司,并办理交接手续,华升公司接收后没有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华升公司就是本案所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如果按照被告调查结果“事故发生时该电梯公司没有进场施工作业”或者没有接收,庆华公司就是本案所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申报主体。符合被告调查的“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把外保温及外墙漆工直接承包盛大公司”的客观事实。由于涉案电梯井不是原告施工,原告对该电梯井没有管理权,自然不属于该事故的责任主体,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告官”案件不得故意偏袒被告的情形,希望二审法院能够纠正。
二、 原告没有申报权、不存在隐报情形。根据被告渝安监
(2009)244号红头文件《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南岸区“3.22”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通知》第7页载明的“2009年3月23日,盛大公司杂工刘永强由班长郭小平安排在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康德国会山住宅开发项目B6号楼28-32层面工作,15时左右发现该人不在工作场所,盛大公司、康德公司国会山项目部工作人员经多处寻找,于17时左右在该幢楼的负二层的电梯井底找到李永强,”证实导致刘永强死亡的场所并非盛大公司的施工场所,一审判决中也确认了这一客观事实(见一审判决第7页和第8页)。至于刘永强为何离开工作场所,电梯井管理人庆华公司、华升公司和受益康德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赔偿多少经济损失,不是本案审理范围,只好等待民事判决结果。
代理人蔺文财在这里弄不明白的是,被告身为行政执法机关,明知刘永强15时左右离开工作场所死亡,不属于盛大公司管理或申报的范围,而自相矛盾的曲解盛大公司隐报,难道该行政执法机关真的没有弄清申报和举报的属性吗?还是故意颠倒黑白,实施腐败呢?最近很多网友提出质疑,均认为:既然刘永强没有死在盛大公司的工作场所,盛大公司享有举报权,没有申报权,没有申报权人不存在隐报情形。
如果被告对盛大公司未能及时“举报”的行为实施处罚,肯定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这一事实后,为何出尔反尔的判令维持这种明显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呢?难道真像中央电视台2011年报道民告官难中“法院故意偏袒被告”情形吗?蔺文财希望二审法院认真审查,正确处理被告和一审法院涉嫌合谋栽赃陷害盛大公司,纵容涉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与执法者幕后钱权交易行为,打击有法不依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三、 本案符合中止条件。通过刘永强家属的诉求,我们可
以清楚的看出,在这起民事案件中能够确定电梯井的实际施工人或者管理,也能够确定谁是隐报事故的责任人,对本案行政诉讼“民告官”案件起重要作用。如果在这起民事案件中,被巴南区人民法院认定第二被告或者第三被告对安全事故负责,就可以足以充分证明一审法院判决有误。如果二审法院在此之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民告官”原告不服,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为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申请再审,会给人民法院公正审判带来不利后果,必须依法再审。所以,代理人蔺文财认为,本案原告提出中止审理,是对审判人员的合法保护,避免冤假错案发生,所以本案原告申请符合中止条件,应当中止审理。
四、 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应当作出书面答复,维护民告官
案件原告合法权益。目前,很多不安定因素是从老百姓产生合理怀疑引起的,如果本案不充分保护原告申请权和知情权,难免原告产生合理怀疑,有理由怀疑“民告官”案件人民法院故意实施偏袒行为,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民告官”原告有可能会让职工集体上访,导致社会不稳定后果。如果能够书面答复,说明不予中止审理的理由,免除“民告官”原告的合理怀疑,矛盾得到缓解,社会就会自然和谐。 因此,代理人蔺文财征求过网友意见,大多数网友的意见是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五、人民法院应当维护“民告官”案件的合法诉权。在我国法律、法规程序之外,还有法院信访程序,也就是说,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审判程序没有解决,还可以通过信访程序解决,这种程序类似复议、复查,在进入信访、复议、复查程序时,接访人通常需要上访人提供书面材料,以此证明权利机关正确与否。如果没有书面材料,接访人无法决定是否受理,上访人的合法权益自然被权利人剥夺。既然“民告官”原告在诉讼中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中止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告提出中止审理的理由进行审查,作出中止审理或者不予中止审理的书面决定,做到诉讼事宜件件有着落,不能有来无回。如果“民告官”原告认为合议庭决定有误,可以向本院申请复查,才确实维护了“民告官”原告的合法诉权。结合以上情况,说明本案符合书面说明不予中止审理法定情形,应当作出书面答复,让公正司法从这里开始吧。
此致
代理人:蔺文财




民事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答辩人:重庆盛大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针对职工刘永强家属关于安全事故侵权的起诉作出答辩意见,仅供参考采纳:
一、 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的主体错误。答辩人认为,被答
辩人家属刘永强确实在答辩人工地工作,双方属于劳动关系,这是无争的法律事实。可答辩人的施工范围的外墙工程,并非是与电梯井有关的内工程,刘永强死在电梯井内,恰恰与是与外墙施工无关,不是直接责任单位,而是间接原因单位。上述事实被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并出具“事故结案”的通知和报告,载明答辩人是“间接原因”的责任单位(见渝安监(2009)244号通知。足以证明答辩人施工范围是外墙,不是电梯井,刘永强死在电梯井内,与答辩人施工的外墙不具有关联性。由于本案被答辩人起诉的是刘永强死亡的安全责任侵权之诉,不是劳动争议诉讼,所以刘永强家属以答辩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原、被是直接关系人的原则性规定,属于确实告错主体错误,作为间接原因的答辩人在本案中,只能以第三人的主体身份参加诉讼。
二、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故意拖延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三、如果被答辩人同意答辩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答辩人同意以用人单位主体履行部分补偿义务。由于被答辩人是答辩人单位的职工偶然死亡,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错把答辩人列为被告,要求与刘永强死亡间接原因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损害了答辩人的名义,答辩人能够谅解。如果被答辩人能够严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把间接原因的答辩人变更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话,答辩人可以以用人单位名义对职工家属作出生活补偿,至于答辩人的补偿的数额,由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自愿协商,按书面补偿协议履行义务,并帮助刘永强家属向真正的安全事故侵权责任单位进行协调。
此致
答辩人:重庆盛大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