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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原案

电梯井吃人谁之过开庭已有结果

发布时间:2011/4/7 0:00:00 来源:
 

                    案情简介

    刘永强在重庆盛大公司上班,路经承包主体工程电梯井旁,不小心坠落在电梯井内,由于该电梯井没有防护设施,刘永强从28层坠落负二层当场死亡。经安监局调查,认为该电梯井施工方是重庆庆华公司,准备交给富士达安装电梯,管理权尚未发生变化。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电梯井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庆华公司应当及时申报,否则承担瞒报后果。

    作为刘永强家属和刘永强的用人单位,知道刘永强死在电梯境内,应当及时向管辖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对刘永强死亡作出处理。

   刘永强死后,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没有对电梯井施工方庆华公司作出处罚,反而对未举报的盛大公司进行处罚,混淆了申报权和举报权的概念,谎称盛大公司瞒报电梯井死人事故,盛大公司认为是栽赃陷害。

    盛大公司不服安监局不予处罚电梯井施工方、反而处罚刘永强用人单位的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一审法院查明电梯井施工方是庆华公司,以及申报权或者瞒报行为也不是庆华公司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行政诉讼护短的“枉法裁判”。盛大公司不服,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中止审理遭非法拒绝后,才引起蔺文财对行政审判进行监督,取得合法有效的中止审理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尊严,更加理解行政审判的难言之隐。

 

复议申请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重庆盛大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间接原因”责任人进行违法处罚的行为,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诉求确认被告故意袒护“直接责任”人处罚“间接责任”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渝北区人民法院不顾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在查明被告确认申请人属于你“间接责任”人的情况下,作出了官官相护的(2010)渝北行初字第  号错误行政判决,故意袒护了行政机关故意处罚“间接责任”人的违法行为,不但侵害了“民告官”案件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国家法律尊严。

申请人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死者家属以安全事故造成侵权为由,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法院确定事故责任人。申请人收到死者家属民事起诉书后发现,这起民事诉讼如果确定承包电梯井施工方第二被告重庆庆华建筑有限公司的过错,或者确定该项目发包方的过错人,足以证明被告的处罚行为错误,以及渝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错误,二审或者再审必须依法公正改判。

申请人为了支持人民法院公正审判,避免“民告官”冤假错案发生,2011311日向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中止审理申请,希望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7日内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作出中止裁定,等待确定本次“民告官”案件一审行政判决是否错误的法律结果。

合议庭2011311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始终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答复申请人,使申请人无法得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是否采纳申请人的申请意见,严重侵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此事不应当发生在法律最后防线人民法院。

201132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申请人325到法院接受合议庭调查,并告知申请人不用两名代理人参加(见录音)。申请人2011325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号法庭,发现“民告官”案件被告律师在坐,自身的委托权再次遭受侵害,随即拿出录音像设备,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监督,提出抗辩意见,合理意见遭到主办法官的无理拒绝(见庭审监督录像)。

申请人为了促进公正司法,于2011328日请来了深受中央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关注的维权斗士蔺文财,2011329日上午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7号调解室,蔺文财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要求法院给予书面答复,维护申请人的复议权和知情权。蔺文财的合理要求,被主审法院口头拒绝,告知蔺文财法官口头大概意见意见是,法官口头意见可以代表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不解,再次用录像设备作出记录,目的是让法官提高有法必依的执法水平,意识到法官不能以口头形式代替法律文书的重要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形象,让老百姓真正的信服法律、依靠法律,社会就会稳定和谐。

申请人按照合议庭驳回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口头意见。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希望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关于保护“民告官”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诉权精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复议申请人:重庆盛大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2011329

 

民告官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蔺文财接受重庆盛大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以下简称盛大公司),按照一审法院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不是本案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问题,以及能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隐报的情形”。二审法院应不应该中止审理,应不应该书面说明理由问题,发表综合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和广大网友共同讨论,促进法治化进程(用原、被告称谓简化诉讼)。

一、    原告不具备本案所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

据被告渝安监(2009244号红头文件《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南岸区“3.22”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通知》第6页载明的“重庆庆华建筑有限公司已将该工程B6号楼所有电梯口门安全防护验收合格交重庆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准备安装电梯”,(以下简称庆华公司和华升公司),足以说明本案导致刘永强死亡的电梯井管理权并非盛大公司。如果庆华公司已将有权管理的电梯井交给华升公司,并办理交接手续,华升公司接收后没有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华升公司就是本案所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如果按照被告调查结果“事故发生时该电梯公司没有进场施工作业”或者没有接收,庆华公司就是本案所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申报主体。符合被告调查的“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把外保温及外墙漆工直接承包盛大公司”的客观事实。由于涉案电梯井不是原告施工,原告对该电梯井没有管理权,自然不属于该事故的责任主体,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告官”案件不得故意偏袒被告的情形,希望二审法院能够纠正。

二、    原告没有申报权、不存在隐报情形。根据被告渝安监

2009244号红头文件《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南岸区“3.22”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通知》第7页载明的“2009323日,盛大公司杂工刘永强由班长郭小平安排在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康德国会山住宅开发项目B6号楼28-32层面工作,15时左右发现该人不在工作场所,盛大公司、康德公司国会山项目部工作人员经多处寻找,于17时左右在该幢楼的负二层的电梯井底找到李永强,”证实导致刘永强死亡的场所并非盛大公司的施工场所,一审判决中也确认了这一客观事实(见一审判决第7页和第8页)。至于刘永强为何离开工作场所,电梯井管理人庆华公司、华升公司和受益康德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赔偿多少经济损失,不是本案审理范围,只好等待民事判决结果。

代理人蔺文财在这里弄不明白的是,被告身为行政执法机关,明知刘永强15时左右离开工作场所死亡,不属于盛大公司管理或申报的范围,而自相矛盾的曲解盛大公司隐报,难道该行政执法机关真的没有弄清申报和举报的属性吗?还是故意颠倒黑白,实施腐败呢?最近很多网友提出质疑,均认为:既然刘永强没有死在盛大公司的工作场所,盛大公司享有举报权,没有申报权,没有申报权人不存在隐报情形。

如果被告对盛大公司未能及时“举报”的行为实施处罚,肯定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这一事实后,为何出尔反尔的判令维持这种明显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呢?难道真像中央电视台2011年报道民告官难中“法院故意偏袒被告”情形吗?蔺文财希望二审法院认真审查,正确处理被告和一审法院涉嫌合谋栽赃陷害盛大公司,纵容涉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与执法者幕后钱权交易行为,打击有法不依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三、    本案符合中止条件。通过刘永强家属的诉求,我们可

以清楚的看出,在这起民事案件中能够确定电梯井的实际施工人或者管理,也能够确定谁是隐报事故的责任人,对本案行政诉讼“民告官”案件起重要作用。如果在这起民事案件中,被巴南区人民法院认定第二被告或者第三被告对安全事故负责,就可以足以充分证明一审法院判决有误。如果二审法院在此之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民告官”原告不服,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为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申请再审,会给人民法院公正审判带来不利后果,必须依法再审。所以,代理人蔺文财认为,本案原告提出中止审理,是对审判人员的合法保护,避免冤假错案发生,所以本案原告申请符合中止条件,应当中止审理。

四、   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应当作出书面答复,维护民告官

案件原告合法权益。目前,很多不安定因素是从老百姓产生合理怀疑引起的,如果本案不充分保护原告申请权和知情权,难免原告产生合理怀疑,有理由怀疑“民告官”案件人民法院故意实施偏袒行为,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民告官”原告有可能会让职工集体上访,导致社会不稳定后果。如果能够书面答复,说明不予中止审理的理由,免除“民告官”原告的合理怀疑,矛盾得到缓解,社会就会自然和谐。 因此,代理人蔺文财征求过网友意见,大多数网友的意见是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五、人民法院应当维护“民告官”案件的合法诉权。在我国法律、法规程序之外,还有法院信访程序,也就是说,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审判程序没有解决,还可以通过信访程序解决,这种程序类似复议、复查,在进入信访、复议、复查程序时,接访人通常需要上访人提供书面材料,以此证明权利机关正确与否。如果没有书面材料,接访人无法决定是否受理,上访人的合法权益自然被权利人剥夺。既然“民告官”原告在诉讼中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中止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告提出中止审理的理由进行审查,作出中止审理或者不予中止审理的书面决定,做到诉讼事宜件件有着落,不能有来无回。如果“民告官”原告认为合议庭决定有误,可以向本院申请复查,才确实维护了“民告官”原告的合法诉权。结合以上情况,说明本案符合书面说明不予中止审理法定情形,应当作出书面答复,让公正司法从这里开始吧。

此致

 

代理人:蔺文财

2011329

 

民事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答辩人:重庆盛大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针对职工刘永强家属关于安全事故侵权的起诉作出答辩意见,仅供参考采纳:

一、    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的主体错误。答辩人认为,被答

辩人家属刘永强确实在答辩人工地工作,双方属于劳动关系,这是无争的法律事实。可答辩人的施工范围的外墙工程,并非是与电梯井有关的内工程,刘永强死在电梯井内,恰恰与是与外墙施工无关,不是直接责任单位,而是间接原因单位。上述事实被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并出具“事故结案”的通知和报告,载明答辩人是“间接原因”的责任单位(见渝安监(2009244号通知。足以证明答辩人施工范围是外墙,不是电梯井,刘永强死在电梯井内,与答辩人施工的外墙不具有关联性。由于本案被答辩人起诉的是刘永强死亡的安全责任侵权之诉,不是劳动争议诉讼,所以刘永强家属以答辩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原、被是直接关系人的原则性规定,属于确实告错主体错误,作为间接原因的答辩人在本案中,只能以第三人的主体身份参加诉讼。

    二、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故意拖延的理由与事实不符。2009325,被答辩人家属刘永强坠落在康德国会山住宅开发项目电梯井内死亡后,答辩人反复与该电梯井承包人第二被告重庆庆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者受益人第三被告重庆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积极努力的去做用人单位应当作出的具体工作,希望采用调解方式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由于“直接责任”单位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不愿调解,答辩人万般无奈,只好口头告知刘永强家属等待处理,不是故意拖延时间,所以被答辩人以答辩人故意拖延理由起诉答辩人与事实不符。

三、如果被答辩人同意答辩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答辩人同意以用人单位主体履行部分补偿义务。由于被答辩人是答辩人单位的职工偶然死亡,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错把答辩人列为被告,要求与刘永强死亡间接原因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损害了答辩人的名义,答辩人能够谅解。如果被答辩人能够严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把间接原因的答辩人变更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话,答辩人可以以用人单位名义对职工家属作出生活补偿,至于答辩人的补偿的数额,由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自愿协商,按书面补偿协议履行义务,并帮助刘永强家属向真正的安全事故侵权责任单位进行协调。

此致

 

答辩人:重庆盛大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2011326

网友建言
民告官网友张华于2011/5/10 12:24:59说:
他们的前途可忧呀!
民告官网友张强于2011/4/18 13:50:59说:
颠倒黑白的昏官 没得好下场
民告官网友文溪谷于2011/4/18 13:49:35说:
这个明显就是庆华的责任 推卸不了
民告官网友刘兵于2011/4/18 9:25:07说:
都是些昏官,没得好下场
民告官网友程程于2011/4/17 10:24:22说:
俗话说官字二个口,你们啷个说得赢安监局和法院的嘛, 他们都是串通好的,怎么告都还是安监局赢, 庆华给了钱买通了的。
民告官网友江泽于2011/4/15 16:32:41说:
希望最后有个公平的判决
民告官网友江泽于2011/4/15 16:32:41说:
希望最后有个公平的判决
民告官网友武楼于2011/4/15 16:30:20说:
简单的案件一审再审 法官都是些法盲
民告官网友哈哈于2011/4/15 16:29:23说:
持续关注 看安监局的下场
民告官网友朴肖于2011/4/14 16:13:18说:
快点了出开庭审判的结果撒,很期待结果哟,希望看到他们都双规了,还要受到相应的刑事责任。
民告官网友肖强波于2011/4/14 12:56:32说:
如果说死者正在这栋楼里施工,房屋倒塌了,难道也是用人单位的责任。
民告官网友魏维奇于2011/4/14 9:59:32说:
安监局的 真不是东西 钱收了开始推责任
民告官网友王亚奇于2011/4/14 9:57:51说:
7、被上诉人为了逃脱自己的错误处罚,在法庭上又肯定又否定的状态,怕自己的饭碗搞脱,把责任推给别人,说处罚的结果不是我的决定。 搞笑~
民告官网友 余思于2011/4/14 9:55:25说:
纸是包不住火的 不是推卸责任就可以高枕无忧 安监局 法院迟早会栽在“贪”字上
民告官网友 夏景瑞于2011/4/14 9:52:52说:
•蔺文财 好样的! 就是要还盛大一个公道 打击贪官的嚣张气焰
民告官网友 鲁国于2011/4/14 9:51:01说:
持续关注 最喜欢看贪官忏悔录 希望你们积极争取 法官同志 可以免费上电视哦,不过就是个反面教材
民告官网友周玲玲于2011/4/13 21:38:56说:
搞死安监局法官,以为钱这个好拿,让你们晓得后果是多么的痛苦。支持盛大告倒他们。
民告官网友 林风于2011/4/13 18:08:24说:
调查组 雄起 搞死安监局 他们都要把你们卖了 还要给他们顶罪吗
民告官网友看看而已于2011/4/13 18:07:32说:
可怜的调查组 成了安监局的替罪羊
民告官网友白痴安监局于2011/4/13 18:06:49说:
安监局的你们就认了嘛 现在都这个地步了 还装撒子傻嘛 难道你们真的是傻的啊
民告官网友阿门于2011/4/13 18:03:07说:
对打黑都未打得出来的贪官们 表示膜拜
民告官网友 神奇的结果于2011/4/13 18:02:10说:
不怕神一样的对手 只怕猪一样的队友 当一群贪官安监局,遇到昏庸的法官 就产生了如此神奇的结果 阿门 希望你们死得畅快
民告官网友郑思于2011/4/13 17:49:25说:
现在的情况是狗咬狗。。安监狗
民告官网友魏伟于2011/4/13 17:48:15说:
腐败的社会 昏官当道
民告官网友 垃圾法官于2011/4/13 17:47:06说:
回复楼下的 还有法官也是混蛋 慢慢看他们的下场
民告官网友弱智安监局于2011/4/13 17:46:20说:
安监局的混蛋 收钱的时候高兴撒 现在看你们拽什么 怕了?
民告官网友 林琳于2011/4/13 17:45:16说:
垃圾法官 最好革职,还有那个安监局
民告官网友社会腐败于2011/4/11 11:56:35说:
社会腐败,都是毛老头惹的祸,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些人就叫趁职务之便收取他人钱财与人消灾,这就失去了法律的尊严,这些人良心何在
民告官网友肖明于2011/4/11 9:36:37说:
安监局.法官的都是法盲
民告官网友钱玟于2011/4/11 9:35:21说:
看昏官怎么来圆这个场 活该
民告官网友翁虹于2011/4/11 9:32:52说:
安监局把责任往调查组推。难道案发二年了,安监局连事情的原由都还没有弄清楚。难道安监局都觉得他没有责任。
民告官网友谭旭于2011/4/9 22:29:08说:
披着羊皮的狼。
民告官网友包得昇于2011/4/9 9:42:48说:
法官的法官都是昏官,见钱眼开
民告官网友刘晴于2011/4/8 17:45:14说:
贪官们 以为黑心钱就这么好收,现在事情严重了 开始找借口编理由 罪加一等
民告官网友阿杜于2011/4/8 16:22:00说:
安监局晓得现在日子不好过了。该辈时,庆华的钱有这个好拿
民告官网友苟俊于2011/4/8 15:35:04说:
渝北区法院和安监局串通好了的,都着庆华收买了,社会就是这样腐败,靠的是金钱,谁给钱帮谁说话办事。
民告官网友高敏于2011/4/8 14:10:16说:
执法部门真是他妈的猪头。
民告官网友白雪于2011/4/8 12:16:15说:
安监局总要为自已的行为买单吧!你觉得你丢给调查组就可以了事了,你为免太轻视法律了吧!
民告官网友关注者于2011/4/8 11:03:00说: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嘛,这叫偷鸡不成倒佘一把米
民告官网友吴锦于2011/4/8 10:54:21说:
希望有关部门重视此案,不要让如此荒唐的事再次发生,最好革了那些贪官的职,说不定严查出来还是个文强第2
民告官网友飘过于2011/4/8 10:53:30说:
安监局、法完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民告官网友沈齐科于2011/4/8 10:51:59说:
以后犯了罪都不用怕 找到那法官 说句我错了 就万事太平,浪费了这么多的法律资源,现在说处理结果错误 真好笑 知法犯法
民告官网友关注者于2011/4/8 10:50:59说:
主办法官也太猖狂了嘛,能用他的口头通知代表法律文书,如果是他爬到涛哥的位置那不晓得有好多人都不能活了,那简直是民不撩生呀···
民告官网友张勇于2011/4/8 10:49:22说:
请问是,死者单位来向安监局报还是出事地点单位,庆华你是说不过去的,早点认罪了吧,都别折腾安监局和法院的了,钱不是万能的,
民告官网友荒唐的判决于2011/4/8 10:48:44说:
法官同志 请问要是你开车出了车祸,是不是要怪汽车店买了车给你 还是怪你妈把你生了出来?! 还有那个安监局 真是猪狗不如 蛇鼠一窝
民告官网友张勇于2011/4/8 10:46:49说:
安监局认为从电梯井过出了事故就该出事者的单位报,那么如果我们上下班途中经过一个马路边的工地正在向下挖一个十几米的地下车库,由于路边没有栏好此人掉下去了当场摔死
民告官网友法官无能于2011/4/8 10:45:09说:
安监局,法官现在又肯定又否定的 是不是把盛大的当猴耍,最好你们也出个事故来让大家看看你们的审理结果
民告官网友秋菊于2011/4/8 10:41:09说:
如果司法公正需要这样监督才来换取的话,是法律的悲哀,我国司法制度的悲哀。
民告官网友苏庆容于2011/4/8 10:39:08说:
薄书记 看看贪官们的嘴脸 是法官不懂法 还是不执法!
民告官网友潘文均于2011/4/8 10:33:58说:
安监局现在知道事情的严重就开始推责任了,你以为群众都是傻瓜,任你们哄骗,不仅是浪费法律资源,还把中国的法律踩在脚下
民告官网友罗小曼于2011/4/8 10:24:17说:
安监局、法院的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不能这样一句话就算了,法律的威严在哪里去了。
民告官网友杨宏于2011/4/8 9:12:14说:
安监局、法院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轻者双规,重者无期徒刑。让他在监狱里诲一生。
民告官网友路过于2011/4/7 22:32:54说:
他们说处理结果错误都可以一了了之吗?不公平吧!怎么也得对他们 进行处法,不可能就这样算了嘛!
民告官网友媒体旁听于2011/4/7 21:31:51说:
这次开庭程序合法,双方辩论激烈,安监局的处罚是否合法,俗话说有理便有天下,期待法院公正判决。
民告官网友媒体旁听于2011/4/7 20:44:58说:
重庆市安监局出具的调查报告事实经过非常清楚,处理结果错误,浪费法律资源。
民告官网友陈坤宏于2011/4/7 20:42:21说:
盛大可以举报你电梯井没搭设安全防护栏,及水平防护网导致盛大的员工刘永强经过庆华的电梯井时,摔下死亡。但死亡上报的肯定是庆华公司
民告官网友媒体旁听于2011/4/7 20:41:19说: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上调查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正确,使用法律认定错误,导致错误判决。
民告官网友陈坤宏于2011/4/7 20:39:04说:
安监局、法院的猪脑壳也不想一想是庆华公司所施工的电梯井出现了安全隐患,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出事地点的管辖范围是庆华而不是盛大,接下
民告官网友媒体旁听于2011/4/7 20:35:44说:
安监局作为一个执法单位处理事情太草率了,一份法律文书又肯定又否定,太不严肃了。
民告官网友观众于2011/4/7 20:33:57说:
安监局在推卸责任,你当初知道你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就没有今天了,说是什么调查组的意思。敢做敢当撒,当初不是嘿不得了的嘛。
民告官网友旁听于2011/4/7 20:14:56说:
我在法庭上看到双方代理律师针锋相对的情形,真的精彩,不过上述方的理由充分得多,在我们看来安监局确实处罚错了对象,我们期待一中院的公平结果。
民告官网友开庭旁听者于2011/4/7 20:07:01说:
10、审判长说争议焦点:事故责任单位是谁、事故上报主体是谁?盛大说电梯井施工、管理不属我司,我有举报权没有上报权。安监局认为你要从电梯井旁路过,出事后就该你报。
民告官网友开庭旁听者于2011/4/7 19:49:43说:
9、盛大公司回答:你问的是是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此事故是发生地在电梯井内(我司的作业现场是外墙),我仅是死者的用人单位,不是事故发生单位。
民告官网友开庭旁听者于2011/4/7 19:39:59说:
8、被上诉人为了达到处罚目的,说我们调查组去的时候问盛大公司出现过安全事故没有,盛大说没有,我们认为有所以要处罚盛大,你说荒唐不。
民告官网友开庭旁听者于2011/4/7 19:28:55说:
7、被上诉人为了逃脱自己的错误处罚,在法庭上又肯定又否定的状态,怕自己的饭碗搞脱,把责任推给别人,说处罚的结果不是我的决定。
民告官网友开庭旁听者于2011/4/7 19:22:17说:
6、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为自己的当事人歪曲事实辩护,我看到好狼狈哟,我认为代理人是因为拿了被上诉人的钱才在法庭上前言不答后语进行乱狡辩。
民告官网友开庭旁听者于2011/4/7 19:11:07说:
5、渝北区法院审判长也是你妈头猪,调查事实清楚判决结果错误,真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民告官网友开庭旁听者于2011/4/7 19:08:03说:
4、被上诉人代理人太不懂法了,一审判决明确了电梯井的施工单位,人死在电梯井里,还在认为上报主体是用人单位。
民告官网友开庭旁听者于2011/4/7 19:01:04说:
3、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在开庭中违背职业道德、违背法律在对当事人进行狡辩,是不懂法还是在违法?
民告官网友开庭旁听者于2011/4/7 18:57:59说:
2、被上诉人在开庭中说出最荒唐的话,对自己作出的错误处罚说是调查组的意思,不是安监局的意思,说盛大告错对象了。
民告官网友开庭旁听者于2011/4/7 18:47:40说:
1、本案上诉代理人蔺文财说得非常正确,代理人是为当事人维护法律尊严的前提下进行代理,而被上诉人代理人在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进行辩护,是支持当事人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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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网、反腐倡廉
蔺文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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