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年5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文俊等15人集资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判决被告人王文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杭州中院作出的(2019)浙0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俊——“三三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此不少网友表示,首先检察机关所使用的“三三系公司
”这一表述明显不严谨,其次,所有证据均指向企业,而非王文俊个人,认为公诉方公诉对象主体错误,这些公司都是独立纳税的公司。
针对公诉对象主体错误这一话题,引发关注的类似案件还有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河南安阳杨清河集资诈骗案。
正确区别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成难题
杭州中院作出的(2019)浙0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据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文俊、王文瀾等人先后成立杭州三三玉茶坊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茶坊)、嘉兴三三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通公司)、武汉三三康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满堂)、湖北玉子春秋玉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玉子春秋)、杭州三三易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通公司)等数十家公司(以下简称:“三三系公司”),以玉茶坊、康满堂、迅通公司所设立宝利来平合、易通公司所设立易通商城作为主要吸金平合,通过招募人员进行分工,利用“线下实体加盟”“线上玉石资产证券化交易”“网上商城”等模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针对公诉方所使用的“三三系公司”这一表述在网上引发很大争议,很多网友表示,即便换成“三三系集团”都比上述表述更加严谨。
对此,蔺文财认为,除“三三系公司”这一表述不严谨之外,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公诉对象主体上也存在问题。
公诉机关在起诉的过程中,往往将公司犯罪行为归结于个人犯罪行为,这就导致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本应对企业财产作出处罚,结果企业家的财产在其中一并遭受处罚。
诉讼主体方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在谈论我国刑法单位犯罪几个问题中提到,单位犯罪目前较为统一的认识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出于单位的意志,通过其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犯罪主体是单位,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单位的整体意志,即决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是自然人的意志,而是单位整体意志,是由有权决策的人员代表单位做出意志,并为单位谋取利益(故意犯罪),或者单位决策失误、监督不力所导致的主观意志(过失犯罪),客观上必须是单位行为。
判断依据是:行为是由单位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员决定或认可;行为由单位成员或代理人所实施;行为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或收益收归单位。总之,决策行为主体性,主体行为单位性,利益归属固定性是单位犯罪的主要特征。
目前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所采用的承担模式为双罚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就叫做刑事判决双罚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中指出,不得没收财产。
至于哪种情况下可以判决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贞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安阳骈运来案被告主体
针对公诉对象主体错误这一现象,引发关注的类似案件还有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河南安阳杨清河集资诈骗案。
蔺文财认为,所有证据均指向企业,而非杨清河个人,公诉方公诉对象主体存在错误。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安检公诉二刑诉(2017)7号起诉书中指控,杨清河自然人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并向法庭出示多家独立法人单位的借款经营行为证据。
对此,杨清河及辩护人蔺文财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均对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故意弄虚作假、实施张冠李戴的指控行为提岀质疑。
最终,2019年10月1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杨清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10年;杨清河犯骗取贷款罪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14年,杨清河由一审判无期徒刑二审未开庭,6份新证据未质证直接改判有期徒刑14年。有关骗取贷款罪争议较大,涉案贷款已经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应,这种算不算把民事案件当做刑事案件处理?我们记者还要继续找答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有生效民事判决,老板杨清河判骗取贷款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打工仔李某、王某却被判6年半有期徒刑有误,目前作出两份裁定书决定再审。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5月22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清河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7月10日,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骈运来案件中,以骈运来创办的贞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犯罪主体。
蔺文财认为,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对两个性质基本相同的民营企业起诉中,却做出两个不同犯罪主体性质的指控,属于自相矛盾,两个起诉指控必有一错。
2017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为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要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意见》不仅肯定了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还提出了多项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措施。《意见》除确定了建立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外,还表示我国要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
此外,去年12月4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外发布。意见提出,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
对此,蔺文财认为,在当地政府领导的干预下,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民营企业借款经营涉罪案件中,明知借款经营行为是单位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规定起诉单位犯罪,以双罚制判处。但考虑这样判决无法没收民企财产,就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以企业家为被告,判处个人犯罪,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蔺文财认为,如不能严格落实执法问题,那么民企财产平等保护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二审法院审理刑事上诉案件必须开庭
就上述提及的刑事案件上诉过程中,针对二审法院能否适用不开庭审理一事,也成为争议的焦点。
如在杨清河案件中,据2019年10月25日下发的判决书显示:二审期间杨清河申请二审开庭,后又拒绝开庭审理,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会见辩护人,决定不开庭审理。
但据河南省高院二审开庭笔录显示,1月30日开庭时,在杨清河请求直播庭审及提出主体问题、程序问题后,杨清河随即申请回避,此后在“【法庭调查】”字样后,记录中出现“杨清河:(呐喊,扰乱法庭秩序)”字样,审判长随即宣布休庭。
按说休庭后,应该是再开庭继续审理,但忽然就下了判决,而且新认定的罪名,既不是公诉方指控的,也不是辩护方提出的。
关于二审法院审理刑事上诉案件是否必须开庭一事,蔺文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二审法院在审理刑事上诉案件中,必须开庭。关于很多人觉得第一款与第二款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形,其实并不矛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蔺文财认为,根据上述刑事诉讼法解释,只有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才可以不开庭,其他刑事上诉案件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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