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收缩

在线客服

咨询热线

12233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正义曝光 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

榆林中院能否纠正超期羁押?

发布时间:2018/3/1 19:10:36 来源:蔺文财
  监督意见

榆林市公安局认为家住内蒙的李秀海涉嫌合同诈骗,于2015923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6)陕08刑初39一审刑事判决,判令认定被告人李秀海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判处无期徒刑(见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秀海不服一审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越地域管辖权(注:构成违法审判),2017620日做出(2017)陕刑终149二审刑事裁定,撤销确有错误的一审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自行纠正等于给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留足面子,起到警示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查、自纠越权审理刑事案件幕后的涉嫌腐败作用

一审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终审裁定后,明知自己没有管辖权不能继续审理李秀海案件,但看守所仍然存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秀海的换押手续。

也就是说,目前李秀海是否符合在看守所继续羁押的条件,必须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其他任何机关无法改变换押证项下的羁押行为,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春节前期,李秀海家属看到习总书记的几次讲话十分欣慰,要求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秀海变更强制措施,笔者也给刑事审判庭庭长打通电话,建议及时纠正超期羁押、非法拘禁的行为,这位庭长听后拉黑了笔者电话,笔者继续拨这位庭长13609221369电话的时候,均是正在通话中。

据李秀海家属反映,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26日将李秀海案件退回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企图把过错责任推给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为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过错买单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看到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认为,榆林市公安局对李秀海案件侦查终结后,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至于李秀海案件是否属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范围,应当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审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事先申请有权指令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管辖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不予受理。

既然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审理判决李秀海案件,已经支持了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一切后果责任应当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行承担,这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目前根据李秀海家属三次求助情况显示:蔺哥真是不好意思!刚忙完想和你商量点事!我来西安找到了华商报的记者!他了解了一下案子的情况!让我回家等消息!她说快开两会了新闻管制的比较严等十五过后在联系!我现在去榆林呀!今天我给榆林中院的打电话她们的说法很可笑!说年前她们将案卷放到榆林检察院了!但是榆林检查院并未同意收卷!也没给他们出回执书!中院的法官确说她们有权将案子放到检查院滞留!对于超期羁押只字不提!他们这样不理不睬硬拖!我们应该怎么应对呢?

蔺哥你好!在吗?我从榆林中院呆了一天!他们的答复就是我们按照程序在走!没权利放人!不管我们怎么说他们越权管辖和超期羁押在法定期限不能审结的案子要求变更强制措施他们各种拒绝!既使公布于众对他们来说也无所谓!真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表情!看样子是不到黄河不死心!

蔺哥据我们了解榆林这个地方黑势力很猖獗上下之间都腐败!冤案错案上访的有好多!我们从上访人的口中听到了各种不同的结果!法官也亲自跟我们说过!我们法院哪个都有背景!不是红二代就是官二代你们好好打听一下!你们这样弄的结果对你们没好处!他们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总是振振有词说他们是按正常程序在走并不违法的情况。

笔者认为: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拒绝接受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互相推诿的做法没有问题,检察院不可能明知看守所目前换押手续是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不说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问题,最起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定时限内未能完成审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如果你们有案件属于超期羁押,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也明确规定,认为超期羁押的行为书费法定程序羁押,非法定程序羁押限制公民自由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因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向李秀海表示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不收案件就采取留置方法故意拖延是完全错误的,应当视为给两会添乱,希望监督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知错不改,故意超期羁押行为进行依法监督,实现公平正义。

笔者:蔺文财

2018228



网友建言
发表建言
网名:
文章评论:
 

民告官网、反腐倡廉
蔺文财
备案号:京ICP备140248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