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争光被诬告故意杀人,父母维权双双被判刑入狱,多么可怜的家庭遭受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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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争光案件的承办法官叫马军,第一次开庭时我见他,他不像那种没有法律素养
的法官,确实让我难以理解写出这样的刑事判决。
通过我与县政法委书记电话交谈后,才发现是政法委出面干预的个案。希望能
够引起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的关注,指导纠正淮阳县政法委的违法行为。

零证据多口供判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宋争光,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淮阳县冯塘乡公集行政村罗庄,现羁押于淮阳县公安局看守所。
代理人:蔺文财,男,1953年6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住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0号,电话18811042709。
上诉请求
1、撤销超越级别管辖权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用零证据多口供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2016)豫1626刑初228号判决,责令一审法院将本案退回淮阳县检察院,由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办结淮阳县公安局2007年立案侦查的案件。
2、最终改判宋争光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淮阳县冯塘乡公集行政村罗庄宋xx2007年死亡,经淮阳县公安局鉴定为他杀,16岁的宋争光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做出(2008)周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宋争光不服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周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发回周口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
经周口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后,继续认定被告人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又做出(2008)周少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宋争光不服,再次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审理,再次撤销(2008)周少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周口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周口市中级法院责成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补充证据,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责成淮阳县公安局继续补充证据,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在淮阳县公安局无法补充证据情况下,于2013年4月28日撤回对宋争光的起诉,12月29日释放。但淮阳县公安局始终不同意撤销案件,说明淮阳县公安局2007年立案侦查的宋争光杀人案还在侦查程序继续状态,宋争光被取保候审。
宋争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1日的新规,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淮阳县公安局为公开实施打击报复,而不顾2007年案件尚未撤销的实际情况,又任性的把宋争光2007年涉嫌故意杀人的案件重新立案侦查,造成宋争光涉嫌一次杀一个人,目前存在两个故意杀人案的危害后果。目的是为了规避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新证据,无法向周口市中级法院起诉,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公正监督。
淮阳县公安局对宋争光重复立案侦查后,再次交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被拒,在没有符合新证据条件的情况下,向淮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目的是由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排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合法监督。
淮阳县公安局故意规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的做法,有淮阳县公安局给淮阳县政法委的报告内容为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不仅在程序上违法,而且案件实体处理显示公正,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对于淮阳县公安局敢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进行抗拒,并直接认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违法,引发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不得不让我们“佩服”。
淮阳县公安局规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行为后,淮阳县人民法院开始违反级别管辖规定,越权审理羁押多年,以及周口辖区内重大复杂故意杀人刑事案件,定于2016年9月29日开庭。在准备开庭过程中,连续换了两个审判法庭,最终以未经周口市中级法院指令管辖的理由宣布暂缓开庭。
尽管淮阳县人民法院百般努力,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没有做出指令淮阳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重大影响的故意杀人案。淮阳县人民法院明知自己没有管辖权,也没有周口市中级法院指令管辖的情况下,而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审理,上述行为存在审判程序严重违法问题,并且直接影响了案件实体公正。
二、程序严重违法,丧失公正性
公司机关为支持指控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向法庭出示以下40份证据,上诉人代理人对零证据、多口供的分析如下:
第1份证据:宋xx的尸检报告。该尸检报告除了能够证明宋xx死亡原因外,无法证明被告人宋争光杀害宋xx。
第2份证据:周口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书;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分析结果认定,宋争光内裤上和宋xx阴道擦拭物上均检出人精液成分。说明这份证据与宋争光是否杀害宋xx无关。
第3份证据: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仅能证明侦查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不属于宋争光是否杀害宋xx的证据。
第4份证据:宋xx被杀害的现场照片,能够证明宋xx的死亡情况;无法证明宋xx是被告人宋争光所杀害。
第5份证据:宋xx母亲辨认笔录,能够证明宋某某死前衣物和用具的情况;无法作为宋xx被宋争光杀害的证据。
李光辉的两份辨认笔录:能够证明李光辉辨认出6号人像,为同监号犯罪嫌疑人宋争光;无法作为宋争光是否杀害宋xx的证据。
第6份证据:宋xx哥哥宋洋洋证言,能够证明宋xx死亡的情况信息,以及宋洋洋碰到宋争光的情况。没有涉及到宋争光是否杀害宋xx,不属于宋争光杀害宋xx的直接证据。
第7份证据:宋xx母亲李吉平的证言,能够证明找不到宋xx之后报案信息等等,无法直接证明宋争光杀害宋xx的事实。
第8份证据:村民宋宪宇的证言,能够证明宋xx死前被他人猥亵过,以及打捞宋xx的具体过程;无法直接证明宋争光是否杀害宋xx。
第9分证据:陈加亮证言,能夠证明宋xx已经死亡的事实,以及宋xx穿的衣服和鞋,具体打捞宋xx尸体情况。并没有提供宋争光杀害宋xx的线索,不能作为宋争光是否杀害宋xx的证据。
第10份证据:宋xx父亲宋宪恒证言,认为宋xx被杀害与宋争光母亲有关,她从现场走过,别人到我家都哭,宋争光母亲到我家不哭,这是宋争光杀害宋xx的帮凶。宋xx父亲宋宪恒的这份证言能证明宋争光母亲到宋宪恒家不哭,但无法证明宋争光杀害宋xx的事实行为存在。更无法证明宋争光母亲是宋争光杀害宋xx的帮凶。
第11份证据:宋争光母亲辛连英证言,证明宋xx被杀当天雨下得很大,快走到家的时候碰到宋争光,宋争光就和母亲一起回家了,在西屋里。不具有宋争光是否杀害宋xx的证据特征。
第12份证据:宋争光同监室方二伟证言,属于听宋争光说,系传来证据,无法核对真伪,不具备宋争光是否杀害宋xx证据的特征,无法有效地证明宋争光是否杀害了宋xx。
方二伟这份证言,既不属于宋争光是否杀害宋xx的直接证据,更不符合新证据特征。
第13份证据:宋争光同监室孟伟证言,属于听宋争光说,系传来证据,无法核对真伪,不具备宋争光是否杀害宋xx的证据特征,无法有效地证明宋争光是否杀害了宋xx。
孟伟这份证言,既不属于宋争光是否杀害宋xx的直接证据,更不符合新证据特征。
第14份证据:宋争光同监室石胜杰证言,属于听宋争光说,传来证据,无法核对真伪,不具备宋争光是否杀害宋xx的证据特征,无法有效地证明宋争光是否杀害了宋xx。
石胜杰这份证言,既不属于宋争光是否杀害宋xx的直接证据,更不符合新证据特征。
第十五份证据:2015年1月14日,我听说宋宪友的儿子宋争光,在他被抓头一年将俺家东边厕所挖个(偷窥),还钻到孕妇床下被发现(从小道德不好),宋争光母亲还故意袒护。上述事实与宋争光是否杀人无关,不符合本案证据特征。
第16份证据:证人刘冬霞证言,刘东霞2016年3月3日说:2005年我怀孕后去姥姥家,打算在姥姥家住上几天,床上休息时发现床下有一个人黑影,后来得知是宋争光,宋争光母亲护短。刘东霞证明的事实与宋争光杀人案没有关联性,不符合本案证据要求特征。
但能够证明侦查机关用心良苦,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宋争光的起诉后三年之久,2016年3月3日还能调取这样证据证明宋争光杀人?
第17份证据:被告人宋争光的供述,属于口供型言词证据,宋争光承认杀害宋xx。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口供不能作为故意杀人独立的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直接证据成为证据链后才能使用。
据宋争光被释放后,侦查机关带宋争光到医院看病,可以证实这些口供是自己遭受刑讯逼供后形成,符合必须依法排除的范围。
从一审法院用三页纸抄写宋争光有罪供述的实际情况来看,不难看出一审法院实在找不到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证据情况,又无法向干预本案的腐败势力交差,迫不得已的犯下低级错误。
第18份证据:被告人宋争光的户籍证明,能够起到宋争光减轻量刑的作用;不符合作为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的证据特征。
第19份证据:周口市中级法院补查函,因这份一审刑事判决已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不能作为宋争光是否犯杀人罪的证据。
第20份证据:淮阳县公安局说明,属于侦查机关自证清白的证据,不符合宋争光是否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特征。
第21份证据:淮阳县公安局看守所工作人员周广超对被告人宋争光的谈话笔录和证言,仅能证明宋争光遭受刑讯逼供后,按照被刑讯逼供的笔录内容所说的。由于周广超不是侦查工作人员,该笔录不符合宋争光是否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特征。
第22份证据:淮阳县公安局看守所包号民警张志强证言,该证言的证明效力与第21份证言性质相同,不符合作为宋争光是否犯杀人罪证据特征。
第23份证据: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原始现场情况说明,能够证明杀人现场的实际情况,而不能证明宋争光实施故意杀人,不符合作为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特征。
第24份证据: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分工情况及现场勘查情况,能够证明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不能证明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
第25份证据,淮阳县公安局技术支队DNA生物物证鉴定说明,能够证明淮阳县公安局既当侦查员,又当证人的违法行为。证据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证据特征,不能作为宋争光是否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使用。
第26份证据:周口监狱协查函、活动汇报、举报材料,均属于传来证据类别,确实无法直接证明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
第27份证据:淮阳县公安局对宋争光的心理测试(测谎仪),该测谎结果不能独立作为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的直接证据,目前不能形成证据链。
第28份证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周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于该判决书已经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完全丧失法律效力,不符合作为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证据特征。
第29份证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周少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于该判决书已经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完全丧失法律效力,不符合作为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证据特征。
第30份证据:证人王效东证言,证实事情发生后第三天我就知道了,符合传来证据特征,并不能作为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使用。
第31份证据:检察官豆志证言,能够证明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宋争光审查批准逮捕情况,不符合宋争光是否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特征。
第32份证据:证人李光辉证言,企图证明被告人宋争光左腿被摔伤,不是刑讯逼供所致。该证言与宋争光是否犯故意杀人罪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使用。
第33份证据:视听资料,该视听资料证据未经法庭播放、举证、质证,不能作为宋争光是否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使用。加之一审法院没有公开视听资料具体内容,不符合证据特征。
第34份证据:淮阳县检察院关于宋争光调查情况说明,因为一审法院没有对这份说明的具体内容进行表述,在上诉中没有必要进行评价。
第35份证据:淮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对宋争光的健康表述,也是因为一审法院没有对这份说明的具体内容进行表述,在上诉中没有必要进行评价。
第36份证据:警察刘其刚证言,属于侦查人员证明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类别,并不符合作为宋争光是否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使用。
第37份证据:警察徐国峰的证言,属于侦查人员证明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证据类别,并不符合作为宋争光是否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使用。
第38份证据:证人杨念林证实(而不是证人的证言),证明未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一审法院应当推定宋争光无罪。
第39份证据:宋xx奶奶龚龙英证言,证实宋xx出事后,我们的小铁锨我拿走了,说明龚龙英的证言与宋争光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无关。
第40份证据:淮阳县公安局刑警科学技术鉴定室说明,能证明杀人现场的铁锨未检测,以及修改落款时间。该证据与宋争光是否构成犯故意杀人罪无关,不符合宋争光犯杀人罪的新证据特征。
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七个同监号人一份材料,证明宋争光在监室里说过自己冤枉。辩护人出示同监号7人材料与公诉人出具同监号4人证言待证内容矛盾,说明同监号证人的证言,可信度十分低,均不得作为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使用,符合疑罪从无的法定要求。 同时能够证明公诉机关把宋争光同监号的方二伟等人虚假证言,当作宋争光2007年故意杀人案新证据,错的实在离谱。所以在周口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28号撤回起诉后,经审查认为,宋争光同监号的方二伟等人虚假证言,不具备新证据特征,对淮阳县2014年以后移送审查起诉不予支持(见2014年之后的移送审查起诉书)。
综上所述,淮阳县公安局在没有撤销2007年案件同时,又对本案重新立为2016年新案,造成一起杀人案,两次重复立案的行为严重违法。淮阳县人民法院在没有指令管辖的情况下,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超越级别管辖权审理特大影响的故意杀人案,该案一审的审判程序严重违法,造成案件实体丧失公正后果,足以达到必须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法定程度。恭请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尊重法律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原则,及时纠正一审法院用零证据(没有一份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判令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的错误审判结果,依照两院三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认真贯彻终身问责制。
此致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宋争光
父母上访获刑 河南宋争光案申请巨额国赔引关注
2007 年7月14日,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16岁少年宋争光因被指涉嫌猥亵杀害其 9岁的堂妹被当地警方带走。7月28日,警方认定其涉嫌故意杀人、猥亵儿童罪,予以逮捕。此后6年间,周口中院两次判其无期徒刑,河南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期间,宋争光的父亲宋现友和母亲辛连英不断上访。2009年4月,淮阳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宋现友、辛连英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3年4月,检方撤回起诉,12月29日宋争光获取保候审。但宋争光的父母希望司法机关撤销案件、宣布宋争光无罪,并为此继续四处上访。2015年8月,宋现友和辛连英再次被判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二人分别获刑5年9个月和6年。2016年1月26日,宋争光向周口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2088万元,获法院受理。
媒体报道称,宋争光认为自己无罪,是办案人员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致使其腿部骨折,被迫认罪,其父母因敲诈勒索罪获刑是冤枉的。
2016年2月25日,淮阳县公安局在大河网刊登《关于宋争光故意杀人案的情况说明》,称媒体报道不实。文中称,宋争光案发时出现在现场且案发后表现异常,经警方传唤及做心理测试后,交代作案经过。其供述与警方现场勘查、尸检情况完全吻合,属于先供后证。文中还列举了证据认定的依据,并回应媒体报道称,宋争光故意杀人案证据确凿,不能以修改后证据的标准来指导和审理过去的案件;看守所的健康检查笔录、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及淮阳县检察院监所科调查结论均可证明办案民警不存在任何刑讯逼供问题;宋争光父母采取极端方式反映问题,辱骂工作人员,拦截、追逐司法车辆,并在司法机关拉条幅厮打保安。在宋争光取保后,宋争光父母要求无罪释放,并要挟办案民警拿出三万元生活费。二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
淮阳县公安局关于宋争光一案的情况通报
日期:2016年04月06日 作者:淮阳县公安局 来源:市委政法委 浏览:818 次
2007年7月14日,淮阳县冯塘乡罗庄村一9岁女孩被人杀害,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村男子宋争光有重大作案嫌疑,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2008年3月、2012年3月宋争光两次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分别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检察机关将案件撤回起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淮阳县公安局依法对宋争光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继续加大对此案的侦查力度。近日,专案组发现新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于2016年4月1日对宋争光采取强制措施.
我局将本着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公平公正的态度依法侦办此案,感谢社会各界和媒体对我们工作的关爱以及对此案的关注,欢迎对此案办理进行监督。
淮阳县公安局
2016年4月6日
河南淮阳少年宋争光杀人案始末:被疑猥亵杀死9岁女童 6年后获释(全文)
河南淮阳宋争光杀人案始末:6年前,16岁的河南淮阳少年宋争光被警方认定猥亵杀死9岁堂妹,两次被判无期徒刑,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去年12月29日,在乡派出所的“作保”下,涉嫌猥亵杀人的宋争光终于走出看守所。但犯罪嫌疑人的名头还是没能摘掉,他仍然处于被取保候审状态。从2007年7月14日因涉嫌猥亵杀人被抓,到2013年12月29日走出看守所,宋争光在看守所度过了近7个春秋。这一年宋争光已经22岁。

家里的房子已经变成残垣断壁,一家人只能默默流泪。
案件回顾
2007年7月14日,淮阳县冯塘乡9岁女童小玲外出捉“爬猴”(蝉蛹)时丢失,次日,女孩尸体出现在村西北一处水塘中。在村民的指认下,同村村民、15岁男孩宋争光成为作案嫌疑人被抓。淮阳警方称,在对宋争光进行过讯问和心理测试后,宋争光对杀害小玲的事实供认不讳。当年7月28日,宋争光因涉嫌故意杀人、猥亵儿童罪被逮捕。
在随后的庭审中,面对指控,宋争光及其辩护人称,他没有杀人,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一审法院(周口市中院)以猥亵儿童和故意杀人罪,判处宋争光无期徒刑,省高级法院二审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周口市中院重新审理并维持了无期徒刑的判决,被省高院再次以同样理由驳回。
2013年4月28日,经公诉部门申请,周口市中院最终裁定撤销此案。案子虽被撤销,但宋争光一直被羁押在淮阳县看守所。在本报多次报道关注下(详见本报2013年8月1日A21版),该案最终有了新进展。
2013年12月29日,宋争光最终走出了看守所。
被关押6年后, 他终于走出了看守所
12月29日早晨,看守所所长拿来几张纸告诉宋争光说,只要他在纸上签上名字,就可以出去了。宋争光说:在看守所,他天天盼着被释放,但没想到突然就出来了。
12月29日一大早,宋争光的父母就来到看守所接他。宋的父母说:2013年12月28日晚上,乡派出所所长给我们打电话,说让第二天去接孩子。以前派出所就跟我们说过,让我们给孩子办取保候审手续。我们认为儿子应该被无罪释放,所以就没去办手续。
“人都傻了。被抓时,儿子是一个爱笑爱闹的正常孩子。现在,他成了一个不哭不笑,眼神空洞的木头人!”看到宋争光从看守所出来,家人试图给宋打招呼,宋反应非常迟钝。
去之前,宋的父母花了300块钱,从里到外给儿子买了新衣服,要让他和过去告别。
面对亲友,22岁的宋争光一直眼望前方,木呆呆地坐在母亲旁边。当问到被羁押了6年是否想家时,他终于哭了出来。宋争光透露:在看守所,他一直在里面剥蒜,每天早晨6点钟起床,吃完早饭就开始干,每天要剥一大桶,因他年龄小,经常完不成,总加班到晚上12点。
家人试图和他说话,宋争光都闪烁其词。家人为了冲晦气,在看守所门口先放了一挂3000响的鞭炮。
回村后,宋争光的家人也在门口放了一挂鞭炮。他父母带着宋争光,拿着烟在村里挨家走了一圈。“整个人都变了,胆子小了。进去前很活泼、爱说。现在像个哑巴,就那么呆呆地站着,问一句话说一句。”亲友们认为,宋争光被关押这么多年,身体和精神上都出现了问题。
从2013年12月29日到12月31日,警方在检察人员及宋争光父母的带领下,到医院给宋争光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身体基本没有大毛病,就是腿走路有点异样!”

宋争光和母亲在一起,泪流满面
进去腿被打断了,父母反映问题被判刑
宋争光的家人说:“宋的腿是被打断的了。”宋争光告诉记者:自己做出有罪供述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民警把他的左腿打断了。
其辩护人则表示,宋争光作为未成年人,警方讯问时,没让监护人到场和签字,不应作为合法证据。
宋争光的父亲宋现友也认为儿子不会杀人,结合儿子的腿伤,宋现友认为办案人员对其儿子刑讯逼供。为此,他和妻子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被警方认为“影响了有关部门工作”。
2009年4月24日,淮阳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宋现友和妻子辛连英有期徒刑2年6个月。宋争光的父母刑满获释后,3间正房塌了2间,房子里的东西都没了,旁边3间厢房里家具等物品也不知道被什么人偷走了。现在他们只好借住在大儿子家。
2013年4月28日,周口市检察院虽然撤回了对宋争光的起诉,但宋争光仍被羁押在淮阳县看守所。
“进去的时候他才15岁,上初中二年级,学习也很好,现在都22了,原先活蹦乱跳的,现在人都傻了!”宋争光的母亲说:现在无论走到哪儿,孩子都要拉她的胳膊,寸步不离。晚上不敢一个人睡觉,22岁的小伙子和父母一家三口,睡在一张床上。晚上宋争光老是做噩梦吓醒,睡觉的时候还要抓着父母的手。说总梦见自己挨打,担心突然有一天又被抓进去。
派出所交1000元保证金,宋争光被取保候审
虽然宋争光获得了“自由”,但犯罪嫌疑人的名头还是没能摘掉,他仍然处于被取保候审的状态。走出看守所的宋争光拿着取保候审决定书,日期是自2013年12月29日起,取保的前提是交纳1000元保证金。
“我们没交过任何保证金,也没签字,是谁把儿子保出来的呢?”宋现友夫妇经过了解才得知,给宋争光担保的竟是当初抓走他的公安机关。
宋争光的代理人蔺文财表示,法律规定,近亲属、辩护人有权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在亲属不去办理手续的情况下,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措施。
此前,公安机关曾想给宋争光办理监视居住手续。但因为多年上访,宋家的房子已经坍塌,全家人居无定所,因此不具备监视居住的条件,只能办理取保候审。
蔺文财认为,法律规定,撤诉案件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只有两种处理方式:如果有新证据,就将案件重新移送到检察院;没有新证据,就只能撤案。

宋争光的父亲很无奈
他表示,撤诉要经过检察院同意,如果检方不同意撤,在实践中,案件就只能“挂着”。“这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点。没有最终结论,对像宋争光这样的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河南李怀亮冤案,就是在拖了6年后才宣布无罪的。”蔺文财说: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说明司法机关查明的事实不清楚,存有疑点,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认定被告人有罪。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该无罪释放宋争光。
相关链接
2007年7月14日,宋争光被警察从家里带走。7月28日,他被警方认定涉嫌故意杀人、猥亵儿童罪,予以逮捕。
2008年3月28日,周口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宋争光不服提出上诉。
2008年7月,省高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发回周口市中院重新审理。2008年10月至2012年3月,周口市中院先后两次开庭再审。
2012年3月23日,周口市中院再审宣判此案。法院仍认定宋争光构成猥亵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宋争光再次提出上诉。
同年11月6日,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
2013年3月,周口市检察院决定对宋争光一案撤回起诉,周口市中院裁定准许撤诉。
2013年4月28日,检方撤回起诉。而人却没被释放,仍关在看守所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