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第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
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
释》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
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
理人。
结合上述规定和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基本原则,就等于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立法时已经禁止被诉行政机关聘请律师与
原告(纳税人)对博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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