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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因请律师打官司被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7/6/19 18:05:38 来源:蔺文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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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读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真实内涵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
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
本规定已经把被告规范为被诉行政机关,
被诉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应有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
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
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解释中规制
被告行政机关
首长可以出庭,再加上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共计三人出庭
原告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出庭,在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也是三个人对等出庭。
被告行政机关就不能在委托其他人出庭了,否则就超过了三个人出庭。
199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
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201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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