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铁成在时任鞍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姚伟的保护下,故意伪造虚假欠款的证据,企图让钾长石矿和张艳秋还钱,实施共同涉嫌诈骗犯罪的目的,详见十三起虚假诉讼吧:
1、 鞍山中院的(2011)鞍民2初字第15号调解案件。
原告:胡晓芳,男,汉族,1964年9月14日生。
第三被告: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法定代表人:张艳秋。
这是嫌疑人刘铁成与鞍山知名的黑恶势力头目胡永家勾结串通,共同伪造2011年1月21日刘铁成向胡晓芳借款1800万元、违约金900万元,共计2700万元的虚假证据。在鞍山市公安局腐败官员、法院腐败官员及辽阳纪委某些腐败官员的帮助下,通过司法途径,达成调解协议,完成虚假诉讼,第三被告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承担连带清偿,直接拍卖钾长石矿,存属张冠李戴。
在执行过程中,张艳秋的知内情,立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高院调取了银行提款证据,结果表明,胡永家根本没有从银行提过款。等于确定胡永家、刘铁成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提款证据是伪造、虚假的,构成虚假诉讼诈骗犯罪。
虽然辽宁高院调取了能够证明胡永家、刘铁成故意实施虚假诉讼的有效证据,在鞍山市中级法院院长景春院的努力勾结下,辽宁高院还是违背客观事实真相驳回张艳秋的再审申请。
鞍山中院宋景春院长从中获得200万元,宋景春被双规后向组织做出如实交代。宋景春被双规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鞍山市纪委发出公函,要求纪委严查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希望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此案经过、并立案侦查,但至今未果。
鞍山中院明知上述违法行为,还是把张艳秋在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的钾长石矿得资产非法拍卖了,拍卖额为9138万元。
2、辽阳县(2012)辽县民初字第1644号案件。
原告:刘静环,女,1963年x月15日出生,系鞍山盛月清真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鞍山市立山区北团结街104栋2单元。
被告:刘铁成,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法定代表人:张艳秋。
原告刘静环诉称,刘铁成2009年10月份向其借款200万元,完成现金交付,用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采矿许可证设置抵押担保,有刘铁成亲笔签名。在法官当庭提示原告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责任之后,原告刘静环于2014年1月21日向法院撤回起诉,自己承担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2600元的责任(实质上是诈骗团伙支付)。
3、铁东区(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2482号案件。
原告:鞍山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大孤山分公司,杨义,经理。
被告:刘铁成,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法定代表人:张艳秋。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向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出借款11600000元,并有刘铁成的亲笔签字承诺,出示了汇款凭据。被告法定代表人张艳秋申请法院调取该公司企业账目明细及银行相关证据后,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法院撤回起诉,并承担了诉讼费用(实质上也是诈骗团伙支付)。
4、铁西区(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525号案件。
原告:王秀芹,女,汉族。1964年1月20日出生。住鞍山市立山区朝阳一街12栋3单元5层45号。
被告:刘铁成,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法定代表人:张艳秋。
原告王秀芹诉称,2009年9月至10月间向大西沟钾长石矿出借款900余万元,收款人为刘铁成,有刘铁成亲笔签名。刘铁成除出具收款证明外,还特让其子刘岩出庭作证。要求以张艳秋为法定代表人的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矿还款1200万元。在法院法官和张艳秋代理律师提示虚假诉讼法律后果后,原告王秀芹当庭向法院承认借款合同加盖的公章是私刻、伪造的,并于2015年8月17日向法院撤回起诉,诉讼费自行承担。
法院以公函的形式把该案移交立山分局立刑事案件侦查。公安机关2015年8月31日立为(鞍公(立)刑立告字[2015]1050号)案件。
由于这起集团犯罪有强大的保护伞,案件至今立而不侦,让犯罪嫌疑人始终逍遥法外。
5、铁西区(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524号案件。
原告:董会财,男,汉族。1962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刘铁成,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法定代表人:张艳秋。
原告诉称,被告刘铁成以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名义借款653500元,刘铁成在借款证明上亲笔签字,并让刘铁成儿子刘岩出庭作证,要求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和张艳秋还款。法院认真审查原告提交借款合同上的印章,发现印章是私刻、伪造的。董会财于2015年8月17日向法院撤回起诉
原告董会财撤回起诉后,法院以同样公函的形式,将虚假诉讼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至今立而不侦,让犯罪嫌疑人始终逍遥法外。
6、辽阳县(2015)辽县民二初字第00190号案件。
原告:鞍山市市政道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南建国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京民,经理。
被告: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法定代表人:张艳秋。
原告诉称,2012年4月为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修建村公路,应得施工费为579.64万元,现法院已查封。
被告辩称称,根本不知此项施工项目,且村公路由辽阳县交通局所修,辽阳市财政拨款,与原告毫不相干。且至2012年1月张艳秋承担被告法定代表人以来,并未接到原告的报告、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及施工预算,根本不知此事。
开庭后,刘铁成又为原告出具亲笔签名的证明及本人照片,并让其子刘岩再次出庭作证,企图达到虚假诉讼目的。现此案正在等待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试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先不说法律,就说老百姓的事,试问,有没有给别人打工,干活挣钱的人,不问问东家,干私活,不问给多少钱,背着东家干完活了,再向东家要钱的,若是给东家房子扒了,还得向东家要拆房子钱么?
7、鞍山中院(2015)鞍民一初字第00046-2号案件。
原告:许文南,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朝鲜族。
被告:刘铁成,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鞍山东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大陆街287号。法定代表人:刘铁成,经理。
被告: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法定代表人:张艳秋。
原告诉称,二次向刘铁成及房屋开发公司交付3755195万购房款,并签订购房款合同。虽然此款没有打入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账户,但对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集体企业账户的银行存款3755195万元进行诉讼保全。
自开庭以来证据不足,审理两年已过法定期限,但法院至今仍查封着张艳秋该矿山的钾长石矿3755.95万元,不敢作出一审判决。
8、辽阳(2016)辽10民终134号案件。
原告:杨立群,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
被告: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法定代表人:张艳秋。
杨立群诉称2015年钾长石矿欠其购买矿石款,并出示了刘铁成亲笔签名的所谓收条。谎称刘铁成委派其外甥庞跃(当时钾长石矿的会计)向法庭出证证明钾长石矿确实欠杨立群钱款,要求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还款。但法院要求出示相关证据时,杨立群却提交不出任何有效证据,之后法院判决杨立群败诉,虚假诉讼没有得逞。
9、辽阳(2016)辽1021民初729号案件。
原告:宋颖,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辽阳市供暖公司职员。
被告:刘铁成,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法定代表人:张艳秋。
原告诉称,2010年9月前向刘铁成出借款759万元,要求还款12099000元,以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担保。在案件审理中,法院要求宋颖出示借款的证据及交付款时的细节,原告均未依法提供。但宋颖强调此项借款与刘铁成真实发生了,要求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及张艳秋还款。法院认为,虽然宋颖和刘铁成的诉求一致,但是未能提供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应当还款的有效证据,最终法院判令刘铁成承担还款责任,本次虚假诉讼未得逞,
10、辽阳(2016)辽10民终1535号裁定书。
原告:华玉金,男,汉族,1951年11月31日出生。农民。
被告:刘铁成,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法定代表人:张艳秋。
原告诉称,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及法定代表人张艳秋、刘铁成拖欠其建设施工费用。要求支付施工费用及利息,但未提供任何证据。
11、鞍山中院(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598号案件。
原告:付月兰,女,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263号。
被告:刘铁成,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岩,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法定代表人:张艳秋。
原告诉称,自2007年至2011年11月向刘铁成及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出借款项xxxx元,至今未还。刘铁成的委托人当庭承认该款项。付月兰同刘铁成的委托代理人同时要求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及张艳秋还款。但法院要求原告向法院提交该款项证据时,原告付月兰及刘岩均未能提供。法院虽然认定借款人为刘铁成偿还,并支付利息。还款与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及法人张艳秋无关。
12、铁东区(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684号案件。
原告:卢显贵,女,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铁东区三道街乙栋2单元2层21号。
被告:刘铁成,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刘岩,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法定代表人:张艳秋。
原告诉称,被告刘铁成、刘岩及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向其借款1280万元,有刘铁成亲笔签名。刘铁成、刘岩当庭承认有此项借款存在,并与原告共同主张由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及法人张艳秋还款。但法庭调查认定,原告未能提供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及法人张艳秋还款的证据,最终判令刘铁成、刘岩承担还款1280万元责任,此虚假诉讼阴谋未能得逞。
13、山东淄博(2015)桓民初字第1587号案件。
原告:徐宁,女,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恒台县义和路8号。
被告:刘铁成,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法定代表人:张艳秋。
原告徐宁诉称,2010年9月间,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向其借款406万元及承兑汇票530万元,并有刘铁成亲笔签名的收条和欠条。徐宁当庭向出示此款汇入鞍山东达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账户的证据,均无法证实向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账户汇款的事实。在一审期间,当事人向山东淄博市桓台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该案涉嫌虚假诉讼诈骗犯罪,受理了此案件(受案通知:(桓公刑)受案字[2016]10001号),尚未侦查结束。
最终一审判令被告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应当偿还徐宁900余万元债务,目前此案处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之中。犯
罪嫌疑人刘铁成以本人签名方式虚构借款、欠款,共计涉及十三起民事诉讼案件。其中有四起主动撤回起诉(两起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三起判令钾长石矿不承担连带责任;两起由钾长石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起未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一起直接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起正在上诉审理程序中(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
据此,胡永家、刘铁成等诈骗案集团设计的十三起案件,共涉及款项高达1亿4仟余万元,具有全国代表性质的连环虚假诉讼诈骗案件的先例。我们仔细想一想,如果刘铁成真的向十三个原告借款1亿4仟余万元的话,刘铁成能把巨额款项放在何处,流向何方。请承办人们警醒吧,千万不要让眼前的利益诱惑、迷失理智、迷失双眼啊!
发布人:王仲
201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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