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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曝光

法院能规范一下诉讼收费吗?

发布时间:2017/6/2 20:35:49 来源:蔺文财
 非合同相对人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确认王某2012年1月10日伪造本人签名《股权转
让协议》无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191800元诉讼费(见【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
404号民事判决书能够说明问题的三页);

合同相对人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确认王某2012年1月10日伪造本人签名《股权转
让协议》无效,椒江区人民法院收40元诉讼费用(见【2016】浙1002民初5161号民事判
决书能够说明问题的三页)。
大家看看两个法院对不同原告的起诉确认同一份合同无效,诉讼费的收取为何能有这么大
差别呢?您会算40元与191800元的倍数么?真构成五花八门性质的收费。







另外,河南省国兴实业贸易公司向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股权归属,没有
主张给付数额,按照椒江区人民法院收费40元的推定,最多收100元。
可是原告按照没有诉讼请求数额情况向郑州市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汇入100元诉讼
费之后(见收据),
被郑州市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撤诉处理(见【2017】豫0191
民初5855号民事裁定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这次原告仅交50元,有法不依的郑州市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还可能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明确表示,严格按照诉讼请求数额交纳诉讼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李庭长告知郑
州市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定违反法律规定按合同标的收费。
民事诉讼本应当是原告不告不理的意思自治行为,没有想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此不
讲道理,尽管原告不向被告要股权金额,都必须交纳股权金额的诉讼费。


 保护原告利益的法律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签署了481号令,公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4
1
日起施行
,在各级法院执行中,对诉讼费计算不一致,存在诉讼标的定位争议。有
的法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按照诉讼请求给付数额缴纳标的费,支持原告意思自治和
不告不理;有的法院认为,不能按照原告起诉请求给付数额计算,必须按照涉案合同
全部价款计算,违背了原告意思自治和不告不理原则,让原告产生被绑架起诉的心理
感受,为何无权放弃给付数额。

       例如:两个不同原告主体分别向两个不同法院起诉确认同一份“股东转让出资协
议”的效力,分别请求两个不同法院判令他人伪造王坚和胡绪峰签名的虚假“股东转
让出资协议”无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04号案件受理并判
决,收取
191,800元诉讼费(见三页判决书节录)。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2016)浙1002民初5161号案件受理并判决,收取40
元诉讼费(见三页判决节录)。

 

 

上述两个法院审理2012110日的同一个“股东转让出资协议”无效,为何收
费差别如此之大,一个收
40元;一个收191,800元,这就
需要有权解释的机关作出明确解释,确保民事案件收费统一。

 

普通公民蔺文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
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
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
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
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的规定,说明诉讼标的计算
方法应当以原告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不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计算,足以证实台州市椒江
区人民法院诉讼费计算正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计算错误,最后恭请国务院法
制工作办公室确定。

 

此致

                 咨询人:蔺文财

                  201761

 各级法院诉讼收费乱象的反映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同志:

    河南国兴公司起诉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股权归属,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
院受理后(见案件受理通知书),原告根据没有诉讼额标的事实,依法向高新区法院缴
100元案件受理费(见凭证),案件应当进入审理程序。由于民事审判庭庭长错误理解
《诉讼费缴纳办法》有关按诉讼额度交费与
250万元股权概念,而故意违反规定做出
撤回原告起诉的决定,属于严重的违法审判行为。

    在人大代表的监督下,原告代理人2017525再次来到高新区人民法院,在
副院长办公室遇到民庭高姓法官,听取这位高姓法官不顾人大代表的监督,理直气壮地
错误解读《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谎称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李小青庭长不准
许按照诉讼请求
数额执行,必须按照合同标的执行,并告知李小青办公电话。

    这位立案庭李小青庭长电话中的观点是应当按照诉讼请求数额缴纳费用(请求
给付数额是多少就交多少),该解释符合《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
这才让原告信服。

    原告按照立案庭李庭长的观点修改了起诉书,确认股权归属之诉后面,增加
一项给付
数额9999元,和谐处理法院有法不依的错误行为,目的是感动法官纠正乱收费
的行为

    不料,郑州中院立案庭的李小青庭长下午改变观点,还是应当按照确认归属
的价值收费,另外加收诉讼请求数额的标的费,将第一起应该收100元还是26800元,直
接增加到
26880元,让原告当事人真的无法理解。

结合本人反映的两种情况,恭请沈德咏院长在您工作百忙之中正确指导一下,避
免发生让法律界人士看不下去的问题。

此致

 

                           反映人:蔺文财  

                            20176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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