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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曝光

申请政府聘请的律师回避

发布时间:2017/5/8 17:28:26 来源:蔺文财
 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才能产生法定代理人。政府机
关在执法过程中,不可能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所以不可能产生法定代理人。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应的应
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否则当事人后边不可能加、号。








被告向法庭出示两份证据,没有出示法律依据,理应当承担承担被诉行
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后果。
奇怪的是,一审法院在被告没有出示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谎称“并无不
当”,不审是否合法(见行政判决书第13页),把行政案件当做民事案
件审理,简直丧失了公平正的可能。





申请被告聘请的律师依法回避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宏润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A26层。

法定代表人:胡绪锋,公司董事长。

通过学习201551日的《行政诉讼法》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了解到,行政诉讼立法本意是让
各级行政机关通过诉讼总结执法经验、吸取执法教训,
接受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优质服务,而不是聘请律师
与人民群众打赢官司,这才产生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6号,《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
1990101日施行,本法第二十九
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
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
托为诉讼代理人。本条规定已经明确规范的是行政诉讼
原告权利义务,说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这里规
定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无民、限民的人,肯
定不包括被告的各级政府。

《行政诉讼法》201551日修订实行后,把原法
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法定代理
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第二款“下
列人员可以被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项“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二)项“当事人近亲属或
者工作人员”;第(三
)项“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本条规定的当事人还是指
向无民、限民法人原告,根本不包括被告人民政府,各
级人民政府不存在无民、限民争议。

认真解读上述两个不同时期段两个法条规定,均能
准确判断行政诉讼立法本意,明令禁止各级政府在行政
诉讼中不能聘请律师力争打赢官司,让政府法制工作办
公室闲置无用,造成法制办公室的法制工作人员口服心
不服(律师是法律工作者、我们也是法律工作者);也
让广大人民群众产生合理怀疑,怀疑各级政府录用在法
制工作办公室的法律工作人员为何不懂法,不懂法为何
还能作行政复议决定呢?

在修改《行政诉讼法》过程中,聪明的立参与者重
点考虑了上述问题,多么希望通过行政诉讼总结执法经
验、吸取在执法过程中为何违法的教训,所以在《行政
诉讼法》第三条第三项设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
人员出庭”,本规定并没有明确表示“可以委托律师”。
如果根据行政权力“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等
于禁止聘请律师。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行后,最高人民法院
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五条对第三条第三款作
出解释,“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
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
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
理人”规定,还是没有明确政府在行政诉讼中,可以
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如果各级政府能够严格按照“法
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原则执行”,根本不可能在聘请律
师代为诉讼,继续误读法律。各级政府违背《行政诉
讼法》原则性规定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可以造成下列危
害后果:

1、各级政府在招录法制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时,
重点选拔法律专业知识较高的人才被招录,这些法律
专业知识较高的人才被招录到法制工作办公室后,非
常希望被领导信任和重视,能够经常带表政府雏鹰应
诉,让法律专业英雄有用武之地。

如果政府在行政诉讼中聘请律师出庭应诉,等于

对本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法律专业知识水
平有怀疑,否则就不会对外聘请律师出庭应诉,
这是最基本的常识问题,如果是您、您能没有想
法吗?

这样以来,让被招录到法制工作办公室法律专业
知识水平较高的工作人员心灰意冷,自己并没有发展
机会和被利用空间,只好消极的在工作岗位上混日子,
打官司有律师出庭帮助应诉。

2、律师出庭应诉也不科学。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在接受政府服务,也应接受政府管理性处罚。
如果政府管理性处罚行为超越法律授权或者违反法律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会通过行政诉讼进
行监督,让执法者在诉讼中总结执法经验、吸取违反
法律规定的执法教训,尽量避免错误执行行为再次发
生,执法者绝不应当以打赢官司为目的,忽略总结执
法经验,忽略吸取经验教训。

3、律师代为政府出庭应诉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支
出。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的两会报告显示,全
2016年共受理的行政案件20余万起,各级政府都想聘
请费用昂贵的知名大律师。据有些当事人反映,如果是
北京的知名大律师,没有
50万元代理费,他是不会给您
代理案件的,丢不起面子。

我在这里不说北京知名大律师,也不说代理费50
元了,假定各级政府每一起案件用
5元,全国20余万起
行政案件要用掉国家财政多少钱,这些费用用到国家军
费开支上有多棒。

4、国家财政来源在哪里,还不是来源纳税人。假
定您是纳税人起诉政府,政府又用您纳税的钱聘请律师
与您对簿公堂打官司,您的心里如何呢?会不会影响到
企业经济发展积极性。

5、政府聘请律师也会出现腐败渊源。例如:张县长
想要打赢这起行政诉讼官司,也要聘请自己相信的律师,
张县长相信的律师也就是张县长关系密切的好朋友。如果
这个律师通过张县长获得了高额律师费,能不能对张县长
产生合理的感激之情,做出感恩表示呢?这不是一项非常
普通的人之常情,怎么能够预防腐败吧!

综上所述,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解读《行政
诉讼法》立法本意,严格按照政府在形式公权力过程中、法
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最基本原则,通知政府违反法律规定聘
请的律师回避,解决执法者多年误读《行政诉讼法》问题,
让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此致

 

                      

上诉人: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人:蔺文财

                      20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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