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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中级法院为何既审一审又审二审?
发布时间:2016/12/27 14:48:45 来源:蔺文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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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是一丝不苟、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司法机关,在执法和理解法律方面,不应当出现特别明
显得差错。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具有最低层独立审判主体资格的法院,称为基层法院,基
层法院又称为区、县级法院,没有把较大的法庭纳入基层法院之列,所以较大的法庭也不能独立行使
审判权。
中捷法庭确实不具有独立审判主体资格,更不能以法庭名义对外收取诉讼费用。根据中捷法庭201
6年10月24日同时开具执收单位“中捷法庭”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二审诉讼费收据情况,网友们
有理由说中捷法庭就是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诉讼费收据不敢加盖公章。
如果这种非常明显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
还
怎么能让广大人民群众相信和依靠司法审判公正呢?
据黄骅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告知,中捷法庭的审级与我们黄骅市人民法院相同,中捷法庭是沧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直管法庭。
从中捷法庭收取的诉讼费收据来看,可以判断中捷法庭收取的诉讼费与黄骅市人民法院收取的诉
讼费管理级别不同,黄骅市人民法院诉讼费进入黄骅市财政管理;
而中捷法庭收取的诉讼费已经进入
沧州市财政管理,说明中捷法庭审理的一审案件代表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还是沧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这种欺骗伟大中国共产党和广大的诉讼参与人的违法行为,不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主导与否?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在害人,害得诉讼参与人分别中加中捷法庭开庭和沧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开庭,结果一审、二审都是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只不过是借用了黄骅市人民法院的公章
和案件号对外。
倒霉的是黄骅市人民法院,把公章和案件号借给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捷法庭,出现
冤假错案还要由黄骅市人民法院承担。我们看看不具有对外审判主体资格的中捷法庭收费,具有对外
审判主体资格的黄骅市人民法院制作移交(申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很容易发现上述问题。
民事申诉再审书
申请人:陕西华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大厦A座26层。
法定代表人:马健航 ,该公司经理。
代理人:蔺文财,男,1953年6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副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0号,电话18811042709。
被申请人:黄骅市吕桥镇周青庄砖厂。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吕桥镇周青庄。
法定代表人(登记经营者):赵玉琪。
原审没有诉讼地位的闲散人员(法院违法所致):刘明荣,女,194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黄骅市吕桥镇周东村368号。
原审没有诉讼地位的闲散人员(法院违法所致):赵清江,男,1972年7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古林镇世纪花园小区。 原审没有诉讼地位的闲散人员(法院违法所致)赵清池,男,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黄骅市西内环路开发区一区盐场家属院。 申请再审请求
1、请求查明担任本案一、二审的审判长、审判员均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变相将两审终审制弄成独家法院审理制的严重违法行为,以及故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强制性规定后,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捷法庭借用加盖”黄骅市人民法院的(2015)黄民初字第3398号民事判决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行审理二审的(2016)冀09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帮助申请人追求司法审判中的公平正义。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
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秦公司)经黄骅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批准,对化工园区整体搬迁改造。王俊辉以陕西华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王公司)第一项目部名义,尹元法以华王公司第二项目部的名义,帮助联秦公司进行三通一平等开工准备工作。联秦公司办好各项手续后,进行项目招标,第一、二项目部以华王公司名义进行投标并中标(见中标通知),中标后以华王公司名义与联秦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见合同)。
第一、二项目部2012年6月4日以华王公司名义与联秦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继续履行第一、二项目部与华王公司2011年挂靠合同关系(向华王公司交3%管理费),并进入实地履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在本案中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被告。 在黄骅化工工业园区施工过程中,因黄骅新区管委会落实不了几家化工厂动迁行为,影响联秦公司流入资金到账,造成被迫停工的严重后果(挂靠人项目部向西安仲裁);联秦公司以支付17572000元超支为由,向沧州仲裁委申请仲裁,经沧州仲裁委认定,联秦公司应向华王公司支付总工程价款为17626080.95元(见沧州仲裁决)。 在此期间,被上诉人以华王公司、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联秦公司、自然人胡绪峰为被告,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捷法庭起诉,又追加2009年退出华王公司股份的王继忠、王庆、宋茹追为被告(华王公司找黄骅市人民法院时,黄骅市人民法院告知仅有对中捷法庭指导权,对中捷没有领导权和管理权,中捷法庭是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属借用公章的违法行为)。 中捷法庭第二次审理后,在向第一项目部送达文书时产生困难,按规定应当由原告承担协助义务,或者由中捷法庭依法公告送达。由于本案存在人情案、关系案问题,中捷法庭希望尽快帮助处理,曾多次找被告帮助送达。由于被告无帮助法庭送达的法定义务,请求中捷法庭公告送达。 虽然被告要求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但因时间长不利于中捷法庭办理人情案、关系案,所以中捷法庭未执行法律规定。再次同意原告撤回起诉(见2015年6月24日【2015】黄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当日又以华王公司为被告,还是没有新证据,第三次向中捷法庭起诉(见2015年6月24日起诉状)。中捷法庭第三次受理后,向华王公司送达多份起诉状(原告主体不同),明显属于中捷法庭法官与原告恶意串通行为,否则怎能这样受理。
华王公司收到中捷法庭送达原告第三次起诉状,发现中捷法庭法官与原告恶意串通行为很气愤,以上原告两次撤回起诉,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两次同日向中捷法庭起诉,严格违反了法律规定,中捷法庭毫不规避立案受理的客观事实,足以充分证明中捷法庭在办理本案中,存在明显的人情案、关系案,否则谁能办到这一点,我们都知道撤回起诉没有新证据再立案很难。 中捷法庭为了尽快解决这6起人情案、关系案,于2015年11月4日以EMS向华王公司寄送传票,华王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收到后打开,传票上的开庭日期竟然是2015年11月7日,发现坐飞机也无法赶到,目前没有开通火箭运输,只好耐心与中捷法庭承办法官说明无法到庭原因,中捷法庭同意另行通知开庭。虽然这种情况不算大事,但结合本案其他情况来看,就不是那么简单了,可以看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派中捷法庭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变相把两审终审制度变成一审终审。
在2015年11月17日、18日、24日的开庭中,被告华王公司根本不知道原告是否按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质量、数量交付给哪个项目部,交付多少材料、项目部是否验收,以及项目部是否给原告付过货款,具体给多少货款。所以华王公司无法按照客观情况发布质证意见,等于证据未经质证。 由于被告华王公司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或发表意见,中捷法庭就按照原告单方面主张进行判决,造成涉案工程开发商联秦公司应向实际施工人(第一项目部4674559.56元、第二项目部12925954.00元)支付总工程价款17626080.95元,汇入华王公司账户,华王公司却要向一、二项目部和材料供应商付款34230000余元的后果。华王公司不但未能收到项目部3%的管理费,反而倒贴16610000余元,何谈判决公平正义呢?(见总工程评估报告、涉案工程的六份民事判决、以及与本案总价款有关的两份仲裁裁决,以及第二项目部施工未结算的四栋楼情况)。
在二审法院审理中,申请人的代理人多次要求查阅卷宗内一审诉讼费收据,企图固定“黄骅市人民法院提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取一审诉讼标的费用及中捷法庭审理,借用加盖黄骅市人民法院公章的违法审判行为证据”。二审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不敢让申请人的代理人查阅卷宗内一审诉讼费收款收据,截止到2016年12月 26日,申请人才收到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捷法庭邮寄送达非黄骅市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的收据;借用黄骅市人民法院加盖印章结案通知书。
这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可用信息公开方式查明);黄骅市人民法院加盖公章制作法律文书,变相丢失司法公正最后防线的审判 行为,有铁证如山的《0171680689号诉讼费收据》和《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能够证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捷法庭”负责收取一审诉讼费交由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属于黄骅市人民法院收费或审理,造成黄骅市人民法院只有承担错案责任、没有对本案审判权利的后果。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中捷法庭审理一审起诉案件后,又继续审理二审上诉案件,故意抗拒《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践踏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方略。
由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利用中捷法庭借用黄骅市人民法院公章审理本案的一、二审程序违法;导致本案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造成申请人当庭无法对证据的真实性、涉案建筑材料是否已送给项目部、质量是否合格、项目部是否向供货商交过付材料款、交多少、欠多少进行质证,没有查明事实(一审庭审笔录)。
申请人收到法院终审判决后,等了五个多月的2016年12月18日到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捷法庭复印庭审笔录,企图证明一审开庭无法举证情况,以及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捷法庭在一审中采纳了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复印卷宗材料的合法举措吓坏了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捷法庭领导,并以各种借口阻拦申请人复制卷宗。申请人无奈找到黄骅市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再次听到黄骅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知中捷法庭与黄骅市人民法院是平级审判单位,中捷不归黄骅市人民法院管理(见监督录像),等于再次败露黄骅市人民法院非法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捷法庭出借公章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尊敬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卫彦明院长,请您认真调查一下管辖范围内唐山市人民法院海港法庭收取诉讼标的费,开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收据,诉讼费用进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使用,案件受理通知书借用乐亭县人民法院公章的严重违法行为。以及本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捷法庭立案收取诉讼费,不进入黄骅市人民法院管理,由倒霉的黄骅市人民法院出借公章,发生错案责任由黄骅市人民法院承担(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捷法庭送达的《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和未加公章的虚假《0171680689号诉讼费收据》)。
以上两个中级法院的违法行为,不但让当事人无法信服,可能您也无法信服,完全丧失了司法审判公正的可能性。尤其是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知中捷法庭在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罗列实际经营者为诉讼参与人或参加人地位错误,超出《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参与人和参加人的诉讼地位范围规定,构成严重的违法审判行为,二审必须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纠正类似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
正因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独家法官自行审理了本案一审、二审程序,应当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一审法院罗列的原告、被告、实际经营者(不是第三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参与人的有关规定,还胆大妄为维持了一审判决,变相支持了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捷法庭的违法行为,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具备了人民法院在公正审判程序中的“害群之马”条件。
如果河北省高级人民发不能依法纠正本案,其危害后果可能会超过聂树斌案。聂树斌的刑事案件,是对特定案情、特定人做出的,可民事案件具有社会广泛性。如果法官都如此任性起来,超越《民事诉讼法》规定罗列诉讼参与人和参加人,哪个人还有生活安全感呢?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陕西华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2月26日
附:1、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捷法庭收取诉讼费的收据;
2、倒霉的黄骅市人民法院未收诉讼费、还要制作的结案告知书;
3、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追加项目部诉讼的两份生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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