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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曝光

淮阳县公安局发文指责河南高院违法!

发布时间:2016/8/30 22:10:36 来源:蔺文财
 淮阳县公安局对宋争光刑事拘留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认定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河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证据不足,均发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引发淮阳县公安局不满开始骂
街,侮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撤销一审错误判决的行为违法。引发i了严重的社会稳定为题,实在有些
荒唐(读完以下所有材料才能有感悟)。

 

       周口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把案件退回淮阳县公安局处理。如果淮阳县公
安局发现新证据,能够足以证明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应当把新证据和卷宗移
交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再次起诉,决不能让犯罪之人逍遥法外。
       如果淮阳县不能提供足以证明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的新证据,就应当在法
定时限内撤销这起案件,还宋争光清白。
         

由于淮阳县公安局有法不依,故意捏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次撤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的
事实,向淮阳县政法委恶意汇报,企图骗得淮阳县政法委的错误支持,做法完全错误。







据笔者了解宋争光没有当过老师,为何发生摸自己的女学生呢?究竟是谁过于卑鄙呢?




    

周口市检察院撤回对宋争光的起诉后,淮阳县公安局不服,不想启动正常监督程序,反而采
用降格起诉方法处理问题,真的是有法不依或者是故意违法!


淮阳县公安局第一次重复移送审查起诉未果,而不择手段的抓捕宋争光,实施
先暂后奏的违法行为,逼迫淮阳县检察院确权批准逮捕或者起诉。淮阳县检察
院在政法委的压力之下,对宋争光批准逮捕,并向没有法定管辖权的淮阳县人
民法院起诉,企图要求淮阳县基层法院实施枉法裁判。
淮阳县基层法院定于2016年8月30开庭时,淮阳县公安局副局长、检察院领导
和反贪局局长前来捧场,企图形成强大的综合枉法裁判体系,不了未得逞。
请大家看看2016年起诉意见书第三页提出的新证据,不难看出淮阳县公安局个
别领导故意制这起造冤假错案的目的,以及他们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后仍然不
收手,继续以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方式破坏国家法律。









一、本案重复起诉的行为违法。也就是说, 宋争光2007年7月18日被刑拘,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
检察院)以周检刑诉【2007】140号起诉书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指控起诉宋争光犯
故意杀人罪、猥亵罪。中级法院2008年3月28日做出(2008)周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宋争光犯故意
杀人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宋争光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级法院)上诉。高级法
院2008年7月22日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中级法院重新审理。中级法院2012年3月21日做出(2008)
周少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再次以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宋争光再次不服向高
级法院上诉。高级法院2012年11月6日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中级法院重新审理。市
检察院2013年4月28日撤回对宋争光的起诉,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至今没有做出撤销案件决
定,说明市检察院《周检刑诉【2007】140号起诉书》指控的宋争光故意杀人案尚未终结。如果公安机关在
处理中发现足以证明宋争光故意杀人的新证据,市检察院应当继续向中级法院起诉指控,由中级法院作出公
正刑事判决。如果公安机关向市检察院移送足以证明宋争光故意杀人的新证据,市检察院以不作为方式拒绝
起诉指控,公安机关可以启动上级检查院等监督程序,促市检察院依法履行公诉职责,必须做到案结事了。
由于市检察院《周检刑诉【2007】140号起诉书》指控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尚未终了,淮阳县
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又以《淮检未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猥亵儿
童罪,明显属于重复起诉范围,严重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构成党的十八大之后故意任性司法行为。

二、公安机关故意规避违法行为的后果严重。市检察院做出撤回对宋争光的起诉后,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
理,宋争光及父母多次要求撤销案件,公安机关百般拒绝,并把宋争光父母送进监狱。可是公安机关在向
县检察院提请逮捕时,以《淮公【刑】提捕【2016】0121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方式,故意隐瞒了市检察院
撤回对送争光起诉的这一重要事实,也不敢说发现新证据后,才抓捕宋争光的经过(见卷7-7页)。并且在
向政法委汇报时,明确谴责高级法院两次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不仅在程序上违法,而且案件实体处理显
失公正,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见卷5-21页)。公安机关的上述行为让我们无法理解,如果有新证据,
可以直接要求市检察院起诉;如果没有新证据,那么为何要再次抓捕宋争光呢?在此,我们不得不佩服本案
的侦查机关,为了规避高级法院再次撤销一审判决,设法要求县检察院向县法院起诉,中级法院完成二审的
行为,弄的县检察院以市检察院指令管辖为由向淮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起诉,把县法院推上公
正司法的考场进行考验。也就是说,如果市检察院真的指令县检察院管辖,也不代替县法院可以审理杀人案
件,最起码应当由中级法院指令县法院吧!所以辩方提出法院级别管辖异议,要求县法院不能越权审理宋争
光被杀人案。希望县法院查明事实,及时纠正侦查机关故意采取抵制高级法院严格司法的性质。

三、县法院不应越权审理故意杀人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案应当由中级法院审理。加
之,中级法院已经先后审理过二次,对案件比较熟悉,不能因怀疑高级法院而为之。

四、由于本案存在刑讯逼供、宋争光的有罪供述均应排除。宋争光2013年12月29日释放后,公安机关与宋
争光父母一起带着宋争光到医院检查腿上伤痕,企图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追究刑讯逼供责任人
刑事责任。由于宋争光父母被送进监狱,以及司法鉴定机构不接受个人委托,鉴定始终没有完成。对此,辩
方看到侦查机关出具证明自证清白,不科学的自称没有对宋争光刑讯逼供。今天辩方借助法庭审理程序,申
请对宋争光的腿进行司法鉴定,以鉴定结果支持法院查明事实,确定被刑讯逼供的事实经过,以及宋争光的
有罪供述是否应当依法排除的实际问题。

五、新证据的理解有误。宋争光被释放后的2014年4月,方二伟通过监狱报案,声称听宋争光说过杀人(见
卷5-12-20页),属于传来的证据,并且内容十分矛盾,宋争光也不认同。如果这些证据被理解为市检察院撤
回起诉后,能够直接证明宋争光故意杀人的新证据,实在是大错而特错。如果我们严格依法审查证据,不难
发现本案根本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新证据,新证据不用重复立案侦查的,没有新证据为何还要重复起诉呢?淮
阳县人民法院明知没有宋争光杀人新证据,以及中级法院借用淮阳县法院法庭审理过两次,为何超越级别管
辖受理呢?

六、淮阳县政法委干预办案行为违法。淮阳县法院(基础法院)越权受理宋争光被故意杀人案后,决定2016
年8月30日上午9时开庭不公开审理,笔者陪同宋争光家属来到淮阳县法院,看到有淮阳县公安局副局长、县
检察院反贪局长等很多人到院长办公室商量策划,笔者感觉很不正常,巧遇本案承办法官时,问法官基层法
院越权审理宋争光故意案的法律依据,法官两次明确告知政法委干预情况。笔者得知淮阳县政法委公开违反
中央政法委禁止干预个案的规定很不理解,电话向政法委书记反映(15039939888、13033955499),他反
复核对我的身份和反映情况后告知我说他不是政法委书记。所以我十分相信不是淮阳县公安局、县检察院不
懂法,而是政法委主持的三长会在作怪。所以县检察院把无法证明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的在押人举报证言,
当做宋争光故意杀人的新证据,实在没有任何道理的向基础人民法院起诉,企图帮助县公安局指责或规避河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笔者看到这里认为,淮阳县公安局怀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次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宋争光的有罪判
决,“不仅在程序上违法,并且实体处理上显失公正,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可以选择基础法院审理
一审故意杀人罪件,中级法院审理二审故意杀人案件的方式摆脱高级人民法院公正监督,是因为淮阳县公安
局手中有权力。可是老百姓有没有这种办法摆脱上级法院呢?答案应当是没有!

七、结合本案证据全盘证据以及重复起诉情况,本案存在涉嫌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问题。公安机关明知本案没
有新证据,公开宣称以发现新证据抓人,最终不以发现新证据程序进行,反而降低检察院级别另案重复向县
检察院起诉,明显属于涉嫌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八、淮阳县法院说可以代替指定管辖有误。笔者2016年8月29日下午在淮阳县人民法院院长门口等候到下班
未果,第二天继续等候时有人告诉笔者说平日院长不来上班,很少能见到院长。笔者无奈到院长接待室见到
两名副院长,两名副院长听到笔者反映基础法院越权审理宋争光故意杀人案,就立即告知笔者找合议庭反映。
笔者按照两名副院长口头告知,再次找到本案合议庭法官反映指定管辖问题,合议庭法官竟然告知笔者说,
只要刑事办案三机关有一家接受上级指定,就等于指定了三个机关。例如: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淮阳县检
察院起诉,就等于指定淮阳县人民法院了(也等于给淮阳县公安局补办个指定程序)。笔者根据《刑事诉讼
法》上级法院有权指定下级法院审理本案管辖的案件强制性规定认为,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宋争光故意杀人
案合议庭上述观点严重错误,涉嫌合伙办理刑事案件行为,违背了司法三机关独立办理刑事案件原则,基层
法院必须接受上级法院指定,否则均属违法审判。

九、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最佳途径。早在2016年4月4日,笔记接到宋争光电话说(本人手机号),淮阳县找到
他犯故意杀人的新证据,对他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已经把他带回淮阳县看守所了。过几天笔者向承办警官核
实,警官也告诉笔者发现了宋争光故意杀人新证据,否则不会对宋争光采取强制措施。笔者按照《刑事诉讼
法》规定,等待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让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行证据旳效力。做到宋争光有罪就判、无
罪放人,决没有想到淮阳县公安局不按照《刑事诉讼法》授权范围办事,在上交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未果情
况下,超越《刑事诉讼法》授权范围,重复对宋争光2007年涉嫌故意杀人立案侦查(原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撤
回对宋争光起诉,淮阳县公安局至今尚未撤销案件),属于严重的违法办案行为。
在目前的诉讼卷宗内可以看出,淮阳县公安局所说已经发现宋争光故意杀人新证据,该说法与客观事实不符,所
以在长达页的起诉意见书中不敢表明新证据的内容,等于不敢接受实践的检验,说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十、淮阳县公安局的错即将浮出水面,不知如何向公安部郭声琨部长交待。笔者认为,无论从淮阳县公安局拒绝
撤销2007年宋争光涉嫌故意杀人案,还是从2016年咋再次立案侦查宋争光所谓2007年涉嫌故意杀人案,以及错
把同监室方二伟听说的证言当做直接证明宋争光故意杀人的新证据上看,均可证实淮阳县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把
关不严,偏听偏信了淮阳县政府为的非法干预,极不符合公安部郭声琨部长依法致敬的严格要求,希望淮阳县公
安局领导深刻反思,通过周口市公安局、河南省公安厅向公安部做出反思汇报。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法发】2016】18号》文件,等于给淮阳县公安局个别领导对号入座,看看他们还敢不敢继续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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