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中的强盗逻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至于被告市工商局在审查第三人宏润地产公司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时没有发现股东出资协议上的签名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所为系工商登记中的瑕疵,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市工商局应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防范。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一份涉案金额3000万元的股权转让出资协议上,出让方、受让方的签名都是假的,不是本人签字。就是这份假的协议,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骗走了8个多亿。在法庭上,伪造此协议的当事人当庭承认不是自己亲笔签名。然而,近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确认该协议中的假签名仅属于工商登记中的瑕疵,工商局所作出的股权变更行为合法,以此驳回了原告宏润集团要求西安市工商局撤销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我的钱被人用假协议骗走了,法院竟认为我活该,这是什么逻辑呀?也就是说,这些不法分子利用虚假材料办理真证件的违法行为,让新城法院给他们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假签名、假协议骗走了胡绪峰8个多亿,工商局现在应该知道,虽然法院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也应该知道变更登记时提供的材料是假的,工商局是否应该自行纠正撤销股权变更登记。宏润集团总经理胡绪峰气愤的说。
宏润集团诉称,2012年1月10日,在宏润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绪峰不知情的情况下,王坚伙同他人伪造宏润集团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伪造法定代表人胡绪峰签名以及其他股东签名的相关资料,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没有验证以上手续真伪的情况下,批准并给王坚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将宏润集团持有在宏润地产公司的75%股权非法变更到其王坚本人名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宏润集团将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撤销王坚以欺骗手段获得的股权变更登记。 此案被指定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今年6月22日开庭,担任审判长的是新城区法院院长张孝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赵长春同志亲自出庭应诉。
庭审时被告称股权变更原告知情;西安市工商局辩称宏润地产公司向被告提交变更申请资料,原告作为宏润地产公司的法人大股东,均在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中盖章确认,应认定原告对其在宏润地产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法定代表人胡绪峰也认可原告向第三人王坚借款1200万元,质押其持有宏润地产公司75%股权的事实,据此应认定原告对本次涉诉的工商变更登记是知情并认可的。因此这次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并无不当,要求驳回原告的诉求。第三人王坚当庭承认签名是假的,王坚诉称他具备变更登记主体资格,工商局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在庭审笔录中记者看到了这样一段对话。法官问:王坚签名是不是本人签的?王坚回答:不是王坚本人签名。法官:被告陈述变更登记的程序。工商局回答:申请人申请,提交变更事项,之地委托代理人,按要求提交材料,收集材料后,法定期限内审核并发新营业执照,没有变化退还原营业执照,材料上的签字必须是本人真实签字。
法院判决:法院查明,2011年8月5日,工商局核准了宏润房地产公司的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申请并核发了营业执照,2012年1月10日,宏润房地产公司向被告提交股东股权变更申请资料,将宏润集团拥有的本公司75%的出资共计3000万元转让给王坚,被告工商局审查了宏润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资料,认为内容齐备,于2012年1月31日,核准了宏润房地产公司的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法院认为,在宏润房地产公司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中,2012年1月10日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上的胡绪峰、王坚的签名均非本人所为,但被告在审查第三人宏润房地产公司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时,没有发现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上的签名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所为系工商变更登记中的瑕疵,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据此,原告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撤销西安市工商局于2012年1月31日对第三人宏润房地产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我们发现第三人王坚利用虚假签名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骗取工商局变更登记后,几次与工商局协商处理未果,工商局书面告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既然法院已经查明王坚提供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是假的,就应当依法判令撤销登记。7月15日新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西安市工商局于2012年1月31日对第三人宏润房地产公司的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王坚用虚假签名骗取登记应该撤销,明明工商股权变更的重要唯一依据就是“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可本协议中买卖双方的签名都是假的,根本不存在股权转让。王坚是用假协议欺骗工商局变更登记的。法院却认为工商局批准的变更登记行为合法,不予撤销纠正。在判决书中看到,法院的主要依据是因为胡绪峰公司股权已经变更后的2013年3月股东会决议上,胡绪峰认可了变更。
事实是什么样子呢?胡绪峰在还原事实是这样说的:王坚2012年1月10日,就用虚假签名欺骗了工商局。骗走了我公司的股权。2012年1月11日,我第一次见到王坚,谈好借款6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确实用75%股权设置抵押。2013年3月15日在召开股东大会上,胡绪峰被迫同意签订协议,同意另一家叫中贵股权信托公司投资并控股自己的公司并签订了协议,可我一直没有收到这家公司的投资款。在多次沟通,即拿不到一分钱也要不回公司的情况下,于2014年6月因中贵股权信托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为由致函各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8月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诉讼需要到工商局调取公司档案时,我惊讶的发现,在自己跟王坚签订借款协议的前一天,王坚已经有预谋的将我公司75%的股权已经变更到王坚本人的名下。我一直以为,借了王坚的钱,把股权质押给了王坚,工商变更登记都应该是在2012年1月11日以后发生变更才对,可怎么也没想到,我还不认识王坚,王坚就已经把我公司的股权变到了他的名下。而且在股权变更的申请材料中不仅伪造了我本人胡绪峰的签名,就连王坚自己的签名也不是他本人签的。后来才知道,2010年5月借款8000万元质押18%股份给西安中厦投资公司、2012年1月借款1200万元质押75%股份给王坚和2013年3月号称给我投资5个亿控股宏润地产公司的中贵股权信托公司幕后的实际控制人都是同一个人--李彬。2013年3月我并没有召开股东大会,而是被迫的在他们早已准备好的材料上签字画押。就是为了完成其蓄谋已久利用王坚、竺尧江的债权人身份华丽转身为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力,夺走我公司法定代表人。中贵股权信托公司在这一次投资是假,变更法定代表人是真。法院居然以此为由认定我默认伪造了我的签名文件。我还没跟他借钱呢,他就用伪造的材料先将我的股份骗走了。
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取的行政行为法院应该依法予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第二款第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一条中指出“以虚假材料获取公司登记的问题”,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既然西安市工商局已经知道变更申请材料是假的,为求证工商局是否可以自行纠正致电西安市工商局局长赵长春,局长以外出开会为由挂断了电话。接到判决后,记者询问审判员蒋茹时,蒋法官态度非常恶劣,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法庭调查阶段已经查明:(1)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在场、工作人员向法庭说:我们所需要的登记材料必须是本人的签字;(2)在虚假材料上的王坚签名(第三人)代理律师已明确表示:所提供给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材料上的王坚签字,不是王坚本人所签;(3)法庭以材料胡绪峰的签字,不是胡绪峰本人所签,向原告(宏润集团)发问是否放弃笔迹鉴定申请。原告代理人蔺文财根据材料上王坚、胡绪峰两个人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的事实,当庭表示暂时放弃笔迹鉴定申请。

原告代理人蔺文财说:
1、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围绕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在本案中,原告诉称只有一项内容“撤销第三人王坚利用欺骗手段获得的股权变更登记。人民法院仅能对王坚的签名真伪及股权转让是否存在进行审查。如果这个重要材料是假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予以撤销;如果这个材料是真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过审理,人民法院已经查明股权变更时提供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上的签名不是王坚等人本人签名,是假的。加之,王坚代理人郭强已经向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被工商局使用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不是转让,而是质押继受,人民法院应当公平公正的判决认定第三人构成利用欺骗方法获得工商变更登记,依法予以撤销。
3、 原告起诉工商局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是2012年1月31日前的行为,而不是2012年1月31日后的行为。而新城区人民法院用2012年1月31日后的行为,干扰了工商局2012年1月31日之前的行为。如同,有人问你18岁成人生日过的好吧;你回答说,我20岁的生日过的,构成所判非所诉。
4、 人民法院审理股权变更登记行政许可行为,应当本着特别法优先普通法适用原则。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审理的是股权变更登记行政许可行为,应当优先适用《行政许可法》特别法,不应适用与特别法《行政许可法》相悖的其他法律法规。更不能适用尚未与特别法《行政许可法》相悖的会议纪要等非法律性质的指导意见。在本案中,张孝民院长明知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就必须依法撤销王坚骗取工商局的登记,无法纵容王坚等人骗取原告8个亿多资产的行为。所以才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导性意见当做规定适用,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损害了特别法《行政许可法》威严。
5、 张孝民审理本案不应该出现这么多漏洞,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的司法改革要求,也不符合习近平主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位张孝民院长存在法律思维,不符合担任坚守司法底线的领导工作。媒体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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