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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
张孝民院长亲审也不顾法律事实吗?
发布时间:2016/7/15 15:20:17 来源:蔺文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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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网2016年6月30日报道,张孝民院长在审理本案中,已经发现第三人以欺骗方法获
得工商变更登记,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工商局的变更登记行为,不料张孝民还是不顾事实和法
律,故意把虚假“股东转让出资协议”曲解为瑕疵,则认为瑕疵是合法的,应当构成“枉法裁判”。
这份由王坚指派他人伪造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王坚代理人在法庭上认同,胡緒峰也认为
不是本人签名,说明这份“股东转让出资协议”是假的,并以此骗取工商变更登记,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判令予以撤销。
从庭审笔录上看,可以看出第三人王坚名字不是王坚所签,不是王坚所签的材料,肯定是虚假
材料。
如果认真阅读这份民事判决,很容易发现该判决没有对确定2013年3月15日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张孝民院长能把《最高人民法院的座谈会议纪要指出意见当成规定适用,真是大错特错。
,
我们看看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张孝民院长如何审理案件的,为何能把虚假“股东转让出资协议
的虚假说成是瑕疵呢?瑕疵的行政行为有依据吗?没有依据的行政行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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