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海归:骗财骗婚又娶她人
真公安:助纣为虐非法拘禁
——看一名海南弱女子,如何“拘禁”了一名河南壮男人
2016年2月18日,河南省综合性都市日报《大河报》A09版刊登记者韩景玮的报道:《男友“借”走银子,开走车子却找别人当了新娘子——女孩用“非常方式”追讨钱车,涉非法拘禁被拘 》,凤凰网等当即转载。报道中那个“承认他并非留美博士,只是在国外留过学,钱是程君主动给他的,因对程君已没有感情,才回老家火速结婚的”王强,其真实身份是河南省平顶山人梅康宁。
一、事起一件民事纠纷
2015年3月,梅康宁在海南省海口市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海口经营一家企业的未婚女姓程君,他说自己是“海归”,博士,从美国留学归国后,在海南开公司,未婚,有学问,有事业,有资产。向程君表示爱慕,后谈婚论嫁,并与他从河南带来海口的朋友施海涛一起,骗程君在投资300万元办工厂,购买奔驰350轿车一辆,又用多种理由,要程分别经建行、工行 银行向梅康宁 招商、工商、中信等银行卡汇入现金人民币110万元左右。钱到卡上,车在手上,梅、施二人突然失踪了,无法联系。程君千方百计在河南找到他们二人的下落,得知梅刚刚与她人结婚。事实证明,梅康宁并不是真心实意和程君谈恋爱,从开始就是为了骗取女孩子的财产。程君多次赴河南,要求梅康宁、施海涛归还骗取的财产。梅同意还给汽车,朋友代为开回海南,又于2015年12月24日亲笔写下借条和“承诺书”。
二、女生追收欠款未果,就近报案,非但不被司法保护,却突遭拘留
程君得知梅悄悄返回河南后与另一女子结婚,即于2016年元旦前后,多次赶到郑州等地找他。梅千方百计回避,程君于2016年2月初再赴郑州找到梅的朋友施海涛,经多次讨要后,4日下午3点钟左右施海涛转账还了我30万元。程君要求施海涛领去找梅康宁,催要余款。施于当日陪同去了新密市。程君一个女孩子独身在外很不方便,已是腊月二十六,即请海南一位企业家介绍他在河南的同学于×、徐××两人,赶到现场陪同,希望尽快帮解决困难,尽早返回海南过春节。在新密市美润享饭店吃过晚饭后,施与他们就近找一洗浴城住下,施多次打电话通知梅康宁筹款。第二天(5号)中午饭后,梅康宁电话说已经筹到了40万元,让程君去平顶山取现金。程担心有诈,要求梅把钱打到程的银行卡上。梅不同意。纠缠几次,程感觉又被骗了,5号下午2点30分与施海涛一起就近去新密市公安局青屏街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认为这是经济纠纷,不予受理。下午6点多施和程等再回洗浴城继续等待梅康宁的消息。谁料想晚上8点多,新密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警察到洗浴城把程君和于×、徐××两人一起带到刑警队,指控程君“非法拘禁”施海涛。
《大河报》记者韩景玮的报道也证实了:程君因他们涉嫌诈骗报案在先,新密警方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程采取拘留措施在后。
三、无端被拘留,竟然长达30日,而且仍要“取保候审”,每周要赴河南新密市“报到”
一个原本受严重伤害的外地女孩子,主张自己应有的权益,而且并未采取任何过激、非法的行为,却无端遭受刑拘,更为恶劣的是,竟然被拘留长达30日!在看守所里过了一个永生难忘的春节!2016年3月7日,郑州第三看守所向程君递交“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另因“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通知远在海口工作的程君:必须每周回来报到一次。同日,郑州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开具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交回执,邮寄至程君出生地原址。
四、素不相识而相助追款的两位本地公民,竟然同遭拘留,社会影响恶劣,家人义愤填膺
海南一位企业家介绍他在河南的同学于×、徐××两人,此前与程君素不相识,只是听说此事,觉得不能如此欺负一个远道而来的女孩子,仗义出面,陪同并带路找人。却也因此被新密警方一起,以“非法拘禁”被非法拘禁,关押在新密看守所,在那里过了春节。
2月16日,于×的父亲于××正式向新密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复查,向市检察院提出请予监督,认为于×的行为不构成“涉嫌非法拘禁”,不服拘留判决。于、徐二人陪同向施和梅催促还款,既没有动手伤害,也没有限制施的身体和通信自由,施也没有任何被拘禁应设法逃跑的愿望和行为,他一同到青屏街派出所报案,十分正常。他自己没有任何反抗和不满,为何公安机关却要认定他被 “非法拘禁”?他们家属不服并要求检察机关监督的行为,从另一个方面进一步证明了程君冤枉,司法机关不公!
五、如此明日张胆、不顾事实、违背法律,将公权任意践踏,令人不得不质疑:
1.试问:程君非法拘禁了谁?是谁非法拘禁了程君!
2月5日下午2点30分,施海涛与程君一起走进青屏街派出所,报案全程有该所视频监控为证,他十分自由,手机拿在手里。下午6点多他们一同回到洗浴城,他还不断当众打电话催梅还款。如果程君“非法拘禁”了他,他到青屏街派出所时完全可以向公安人员要求解救,他自己也可打电话报警,而这一切都没有发生。晚上8点多程君即因“非法拘禁”被拘禁。岂非咄咄怪事!
2.试问: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什么人胆大枉为包庇这种厚颜无耻的骗子!?
纵观这不一年时间里上演的闹剧,可以清楚地看到,完全是梅在幕后策划、串通施等人,设好圈套,骗婚骗财。他怕程君戳穿他的花招,不仅要“损失”钱财,也无颜面对匆忙结婚的老婆、家人。因而费尽心机要把程君拖垮、吓怕、整死,将原本是一起典型的经济纠纷案件,经过司法程序荒唐地变成了刑事案件,受害人成为犯罪嫌疑人,真正的诈骗犯却消遥法外,安享“新婚”生活。
在被拘期间,管理人员曾私下对程君说:很同情你的遭遇,但听说是省厅领导给新密公安局政委张××打电话,要求必须按照非法拘禁处理。据说河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姚××介入此事,程君的律师曾直接与姚书记通话交涉,通话结束一分钟后,即有河南省公安厅工作人员回电恐吓。
3.试问:拘留长达30日并继续“取保候审”,法理何在?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请问:拘留程君之后,公安机关是否曾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此案明显不能成立,提请批捕显然不会被批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还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请问:“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三项罪名,程君属于哪一种?为何作出顶格处理“延长至三十日”的处罚?!
第八十九条还规定:“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再请问:对程君实行“取保候审”后,你们在继续侦查什么?被指“非法拘禁”的整个过程,不到半天时间,只一处地点,事实清楚,洗浴城的房间内,还有多少需要“继续侦查”的内容?“继续侦查”到何时终结?!如果能够出示现场监控录像,则完全可以证明根本不存在“非法拘禁”;如果不能出示现场监控,则必然有鬼!
4.试问:这种疯狂“枉法”的背后,是否还有“贪赃”?
这些人是不是“知法犯法”?如此耗费国家宝贵的行政资源,不惜动用国家机器,满足个别人的私欲,这与“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有多大的距离!?在中央反腐如此高压之下,在公安队伍内部公然还有执法者胆敢如此胡作非为,不收敛,不收手,究竟是何“动力”驱使?
六、为此,程君提出以下要求: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变更强制措施。立即无条件解除对程君的所谓“取保候审”;取消对程君拘留的全部案底,宣布程君无罪。
2.要求河南省公安厅、新密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到海口市当面向程君陪礼道歉,解释为何所谓被程君“非法拘禁”的施海涛,与程君一起到新密公安局青屏街派出所报案,不予以立案,而此后不到两个小时,新密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就认定程君“非法拘禁” 施海涛,反而对程君采取拘禁措施。
3.对程君被违法刑拘造成的时间、精神和身体等方面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按照《国家陪偿法》的规定,依法给予赔偿。
4.在《大河报》再次刊登报道(当事人仍为化名),将此事真相和查处结果公之于世。
5.对有关徇私枉法的干警,是否应按刑法规定追究责任,处以刑罚,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但处理结果,应向程君通报。




真公安:助纣为虐非法拘禁
——看一名海南弱女子,如何“拘禁”了一名河南壮男人
2016年2月18日,河南省综合性都市日报《大河报》A09版刊登记者韩景玮的报道:《男友“借”走银子,开走车子却找别人当了新娘子——女孩用“非常方式”追讨钱车,涉非法拘禁被拘 》,凤凰网等当即转载。报道中那个“承认他并非留美博士,只是在国外留过学,钱是程君主动给他的,因对程君已没有感情,才回老家火速结婚的”王强,其真实身份是河南省平顶山人梅康宁。
一、事起一件民事纠纷
2015年3月,梅康宁在海南省海口市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海口经营一家企业的未婚女姓程君,他说自己是“海归”,博士,从美国留学归国后,在海南开公司,未婚,有学问,有事业,有资产。向程君表示爱慕,后谈婚论嫁,并与他从河南带来海口的朋友施海涛一起,骗程君在投资300万元办工厂,购买奔驰350轿车一辆,又用多种理由,要程分别经建行、工行 银行向梅康宁 招商、工商、中信等银行卡汇入现金人民币110万元左右。钱到卡上,车在手上,梅、施二人突然失踪了,无法联系。程君千方百计在河南找到他们二人的下落,得知梅刚刚与她人结婚。事实证明,梅康宁并不是真心实意和程君谈恋爱,从开始就是为了骗取女孩子的财产。程君多次赴河南,要求梅康宁、施海涛归还骗取的财产。梅同意还给汽车,朋友代为开回海南,又于2015年12月24日亲笔写下借条和“承诺书”。
二、女生追收欠款未果,就近报案,非但不被司法保护,却突遭拘留
程君得知梅悄悄返回河南后与另一女子结婚,即于2016年元旦前后,多次赶到郑州等地找他。梅千方百计回避,程君于2016年2月初再赴郑州找到梅的朋友施海涛,经多次讨要后,4日下午3点钟左右施海涛转账还了我30万元。程君要求施海涛领去找梅康宁,催要余款。施于当日陪同去了新密市。程君一个女孩子独身在外很不方便,已是腊月二十六,即请海南一位企业家介绍他在河南的同学于×、徐××两人,赶到现场陪同,希望尽快帮解决困难,尽早返回海南过春节。在新密市美润享饭店吃过晚饭后,施与他们就近找一洗浴城住下,施多次打电话通知梅康宁筹款。第二天(5号)中午饭后,梅康宁电话说已经筹到了40万元,让程君去平顶山取现金。程担心有诈,要求梅把钱打到程的银行卡上。梅不同意。纠缠几次,程感觉又被骗了,5号下午2点30分与施海涛一起就近去新密市公安局青屏街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认为这是经济纠纷,不予受理。下午6点多施和程等再回洗浴城继续等待梅康宁的消息。谁料想晚上8点多,新密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警察到洗浴城把程君和于×、徐××两人一起带到刑警队,指控程君“非法拘禁”施海涛。
《大河报》记者韩景玮的报道也证实了:程君因他们涉嫌诈骗报案在先,新密警方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程采取拘留措施在后。
三、无端被拘留,竟然长达30日,而且仍要“取保候审”,每周要赴河南新密市“报到”
一个原本受严重伤害的外地女孩子,主张自己应有的权益,而且并未采取任何过激、非法的行为,却无端遭受刑拘,更为恶劣的是,竟然被拘留长达30日!在看守所里过了一个永生难忘的春节!2016年3月7日,郑州第三看守所向程君递交“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另因“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通知远在海口工作的程君:必须每周回来报到一次。同日,郑州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开具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交回执,邮寄至程君出生地原址。
四、素不相识而相助追款的两位本地公民,竟然同遭拘留,社会影响恶劣,家人义愤填膺
海南一位企业家介绍他在河南的同学于×、徐××两人,此前与程君素不相识,只是听说此事,觉得不能如此欺负一个远道而来的女孩子,仗义出面,陪同并带路找人。却也因此被新密警方一起,以“非法拘禁”被非法拘禁,关押在新密看守所,在那里过了春节。
2月16日,于×的父亲于××正式向新密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复查,向市检察院提出请予监督,认为于×的行为不构成“涉嫌非法拘禁”,不服拘留判决。于、徐二人陪同向施和梅催促还款,既没有动手伤害,也没有限制施的身体和通信自由,施也没有任何被拘禁应设法逃跑的愿望和行为,他一同到青屏街派出所报案,十分正常。他自己没有任何反抗和不满,为何公安机关却要认定他被 “非法拘禁”?他们家属不服并要求检察机关监督的行为,从另一个方面进一步证明了程君冤枉,司法机关不公!
五、如此明日张胆、不顾事实、违背法律,将公权任意践踏,令人不得不质疑:
1.试问:程君非法拘禁了谁?是谁非法拘禁了程君!
2月5日下午2点30分,施海涛与程君一起走进青屏街派出所,报案全程有该所视频监控为证,他十分自由,手机拿在手里。下午6点多他们一同回到洗浴城,他还不断当众打电话催梅还款。如果程君“非法拘禁”了他,他到青屏街派出所时完全可以向公安人员要求解救,他自己也可打电话报警,而这一切都没有发生。晚上8点多程君即因“非法拘禁”被拘禁。岂非咄咄怪事!
2.试问: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什么人胆大枉为包庇这种厚颜无耻的骗子!?
纵观这不一年时间里上演的闹剧,可以清楚地看到,完全是梅在幕后策划、串通施等人,设好圈套,骗婚骗财。他怕程君戳穿他的花招,不仅要“损失”钱财,也无颜面对匆忙结婚的老婆、家人。因而费尽心机要把程君拖垮、吓怕、整死,将原本是一起典型的经济纠纷案件,经过司法程序荒唐地变成了刑事案件,受害人成为犯罪嫌疑人,真正的诈骗犯却消遥法外,安享“新婚”生活。
在被拘期间,管理人员曾私下对程君说:很同情你的遭遇,但听说是省厅领导给新密公安局政委张××打电话,要求必须按照非法拘禁处理。据说河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姚××介入此事,程君的律师曾直接与姚书记通话交涉,通话结束一分钟后,即有河南省公安厅工作人员回电恐吓。
3.试问:拘留长达30日并继续“取保候审”,法理何在?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请问:拘留程君之后,公安机关是否曾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此案明显不能成立,提请批捕显然不会被批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还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请问:“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三项罪名,程君属于哪一种?为何作出顶格处理“延长至三十日”的处罚?!
第八十九条还规定:“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再请问:对程君实行“取保候审”后,你们在继续侦查什么?被指“非法拘禁”的整个过程,不到半天时间,只一处地点,事实清楚,洗浴城的房间内,还有多少需要“继续侦查”的内容?“继续侦查”到何时终结?!如果能够出示现场监控录像,则完全可以证明根本不存在“非法拘禁”;如果不能出示现场监控,则必然有鬼!
4.试问:这种疯狂“枉法”的背后,是否还有“贪赃”?
这些人是不是“知法犯法”?如此耗费国家宝贵的行政资源,不惜动用国家机器,满足个别人的私欲,这与“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有多大的距离!?在中央反腐如此高压之下,在公安队伍内部公然还有执法者胆敢如此胡作非为,不收敛,不收手,究竟是何“动力”驱使?
六、为此,程君提出以下要求: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变更强制措施。立即无条件解除对程君的所谓“取保候审”;取消对程君拘留的全部案底,宣布程君无罪。
2.要求河南省公安厅、新密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到海口市当面向程君陪礼道歉,解释为何所谓被程君“非法拘禁”的施海涛,与程君一起到新密公安局青屏街派出所报案,不予以立案,而此后不到两个小时,新密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就认定程君“非法拘禁” 施海涛,反而对程君采取拘禁措施。
3.对程君被违法刑拘造成的时间、精神和身体等方面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按照《国家陪偿法》的规定,依法给予赔偿。
4.在《大河报》再次刊登报道(当事人仍为化名),将此事真相和查处结果公之于世。
5.对有关徇私枉法的干警,是否应按刑法规定追究责任,处以刑罚,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但处理结果,应向程君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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