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良英因被政府非法拘51天,在男、女混居陪同下度日如年,变相释放回家之后,以钟祥市人民政府为
被告,向钟祥市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天被钟祥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不顾陈良英提起起行政诉讼遭受打击报复的事实,向钟祥市人民法院起诉,陈良英女
儿得知母亲被起诉后,立即向钟祥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刘庭长邮寄母亲陈良英委托辩护申请。根据《刑事
诉讼法》规定,陈良英女儿担任辩护人是准许的。
刘庭长接到陈良英委托女儿辩护材料后,告知陈良英女儿可以作为证人,并征求陈良英女儿作证人还是
做辩护人。陈良英女儿立即回答说:我决定做母亲的辩护人。
时间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这位刘庭长还是说本院院长有可能强制通知陈良英女儿作证。陈良英女儿
认为我出庭作证,除了掌握母亲没有犯罪之外,证明不了其他问题,所以不符合法院院长签发强制出庭作
证的法定情形。希望钟祥市人民法院院长能够有法必依,准许为母亲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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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我是中国公正执法监督网蔺文财,在担任河南省平山市叶县农民李怀亮辩护人过程中,以及担任浙江集资骗案吴英代理人过程中,总结出罪刑法定诈、疑罪从无的经验。尤其是在
一、陈良英起诉市政府遭报复。陈良英因丈夫徐学祥被邻居雇用邹保全等人打伤致死后,认为判决遗漏了犯罪嫌疑人,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逐级上访讨公道已经多年。同时,也几次到不属于上访地区,行政机关给予几次行政拘留,根据我国法律一事不再罚的规定,说明以上问题已经结案,司法机关不应当再以陈良英上访给予重复处罚。
陈良英2015年又去北京马家楼上访,被钟祥市人民政府派人带回老家,放在 宾馆看管51天之久,就连睡觉也要一男、一女在陈良英左右陪同,让陈良英过着没有尊严的51天(混居)。陈良英被送回家后(变相释放),认为钟祥市人民政府侵害自己合法权益,并以钟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钟祥市人民法院收到陈良英行政起诉书后,告知陈良英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属于正确口头告知。由于陈良英没有文化、不懂法律,误认为钟祥市人民法院故意袒护政府,不给陈良英立案,所以再次去北京久敬庄上访。
钟祥市人民政府得知陈良英再次上访消息后,指派公安机关把陈良英带回,对陈良英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认为陈良英的再次上访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3条规定,构成涉嫌寻衅滋事罪。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
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
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
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款就系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行
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
衅滋事”。第二款: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
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第三款:行为
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
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
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
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
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
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
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
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
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
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
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
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
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
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由于陈良英没有实施上述法律规定的任何行为,无论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均不具备犯寻衅滋事罪的要件。
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虽然陈良英没有文化更不懂法,在处理上访案件中存在不足,
但并没有上述法律规定情形,所以把陈良英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以此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太合适,违背了罪刑法定原
则。希望钟祥市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以及曹建明检察长的讲话精神,对本案做出不起诉的决
定,做到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此致
建议人:蔺文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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