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林区人民法院收到朱凯申请后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3月21日发出(2013)碑执字第00512号执行通知书,故意把申请人改为张玉安(见两份申请人主体不同的执行通知和申请书),指派呼延景华法官担任执行员。
在呼延景华法官执行过程中,发现朱凯为申请执行人主体明显错误,所以没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乔冬梅2015年10月发现上述错误行为,立即向碑林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申请不予执行确有错误的债权文书》,并要求组织召开听证会(见书面申请)。
碑林区人民法院收到乔冬梅的《申请不予执行确有错误的债权文书》后,尽管代理人数次找呼延景华法官协调,但至今依法履行职责的结论,不知是否不予执行。
乔冬梅代理人2016年2月15日再次来到碑林区人民法院见到呼延景华法官,呼延景华法官热情、无奈的再次告知乔冬梅代理人说:我非常赞同你们提出朱凯无申请资格,申请执行是错误的观点,但必须通过程序纠正,所以我很为难。
乔冬梅代理人得知碑林区人民法院有领导干预,不准许呼延景华法官依法纠正,终止执行非法定申请执行人提出的错误要求时,就直接到法院14楼找院领导汇报情况,发现14楼全部封锁,敲门等待大约30分钟无人答应,才拨通了法院办公室的座机电话,接电话的法官告诉说:任何当事人不可能见到院领导。我反问接电话的法官向院领导汇报有何途径,法官告知向信访反映(意思说院领导不可能听取当事人意见)。
我听了法官告知,结合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再次表明我的来意。当这位法官听到我是公正执法监督网消息后,立即告知我网上监督是违法的,说着就压断电话(84500800)。
我认为,有错必纠是法定原则,碑林区人民法院在这次执行过程中,明知申请执行人不具有申请执行资格,但又不想及时纠正,企图一错再错,距离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义》的治国方略甚远,希望能够引起碑林区人民法院院长高度重视,及时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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