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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监督

吴英继续委托 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2015/3/22 0:00:00 来源:
 

 一个不敢透漏真实姓名的“照妖镜-姗姗来迟”反复说吴英诈骗,让我向网友进行解释,可我实在不想说。
       下面我把东阳警方扣押本色集团财产,目前无法处理,继续实施非法扣押的情况简要介绍一下。东阳警方2007年受政府指使,以本色集团涉嫌“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查封、扣押了本色集团的大量财产。由于检察院审查认为本色集团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同意对本色集团提出公诉,并未接收东阳警方查封、扣押本色集团财产。
     东阳警方知道检察院没有对本色集团起诉消息后,就应当立即将查封、扣押本色集团的财产予以返还。由于东阳警方故意有法不依,在对本色集团侦查结束5年多,仍然继续非法扣押本色集团财产,不但侵害了本色集团(股东)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幕后存在明显的腐败。

         党中央可能通过媒体了解到东阳警方的有法不依行为, 并于2015年3月12日发布红头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等于指导东阳警方依法向本色集团返还财产,东阳警方至今还继续顽强抵抗,挑战党中央红头文件的规定(请在最底部阅读意见全文)。
                               我们再看看东阳市政府的下列公告,东阳警方就是按照这份公告扣押本色集团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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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关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公告
2007-02-12 14:55:05 来源: 浙江在线 网友评论 0 条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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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群众举报,浙江东阳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发现吴英及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大犯罪嫌疑。以下为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公告原文: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维护我市的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现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东阳市人民政府已责成相关部门组成清产核资组,负责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公司的资产清理、财务审计、债权债务登记等工作。
  3、与涉案犯罪嫌疑人吴英及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的债权人(含自然人、单位、法人),于2007年2月11日下午2时起携带身份证明及有关的债权凭证到债权债务登记点进行债权债务登记,有关债权债务将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债权债务登记点地址为原交通局(建设路188号一2)。
  4、广大人民群众必须配合公安机关案件查处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将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特此公告
  东阳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二月十日






 


 







                 2015-03-14
 
                        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办发〔2015〕7号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部委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月24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的原则,健全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制度和机制。
       二、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另行处理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返还当事人的应当及时返还。
        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应当收集固定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并随案移送
        三、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涉案财物应当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本机关的一个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统一保管,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办案部门、保管部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滥用职权等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办案人员、保管人员调换、侵吞、窃取、挪用涉案财物的,按贪污等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均应当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对赃物特别是贵重物品实行分类保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一般应当随案移送,如实登记,妥善保管,健全交接手续,防止损毁、丢失等。
       五、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
       六、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返还。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
      七、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   额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各单位唯一合规账户。
       涉案财物先行处置应当做到公开、公平。
      八、提高查询、冻结、划扣工作效率。办案单位依法需要查询、冻结或者划扣涉案款项的,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探索建立统一的专门查询机制,建立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制度,完善集中查询、冻结和定期续冻制度。
       九、完善违法所得追缴、执行工作机制。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应当予以配合。
      十、建立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涉案财物上缴中央国库制度。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立案或者由其指定地方异地查办的重特大案件,涉案财物应当纳入中央政法机关的涉案财物账户;判决生效后,涉案财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外,一律通过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入中央国库。
     建立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办案经费安排制度。凡中央政法机关指定地方异地查办的重特大案件,办案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必要时提前预拨办案经费。涉案财物上缴中央国库后,由中央政法委员会会同中央政法机关对承办案件单位办案经费提出安排意见,财政部通过转移支付及时核拨地方财政,并由地方财政部门将经费按实际支出拨付承办案件单位。
        十一、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公安部确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到境外开展追逃追赃工作。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指定履行司法协助职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部专门负责境外追逃追赃的机构。
     在案件侦查外涉案财物去向审查起诉环节对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应当积极核查境、被告人逃匿的,应当继续开展侦查取证工作。需要到境外追逃追赃的,办案机关应当将案件基本情况及调查取证清单,按程序送公安部专门负责境外追逃追赃的机构,并配合公安部专门机构开展境外调查取证工作。
       十二、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十三、完善权利救济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十四、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共同研究解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执法司法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十五、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进行相互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上级政法机关发现下级政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纠正。
       十六、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细化政策标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责任,完善协作配合机制,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网友建言
民告官网友千古问题于2015/4/2 18:22:21说:
东阳金华浙江保护伞太多了,只有中央派真正的检查组来才有用。要是查出来有问题,那要多少人下台。所以中央不敢查。就成了千古问题,等待1000年后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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