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院为何拒绝执行有利于被告原则
马朝晖2003年10月2日被杀,临汾市公安局对凶杀现场留下的血脚印进行技术鉴定,确定血脚印系
李文浩所留,检察院对李文浩批准逮捕。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李文浩说自己从未去过杀人现 场(
死者家),血脚印不可能系自己所留见临公痕检字【2004】第31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说明临汾市
公安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李文浩要求重新鉴定,说杀人现场血脚印不是李文浩所留。
检察院为了履行监督职责,按照李文浩重新鉴定申请,责令公安机关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
“重新”鉴定,还原杀人案件事实真相。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结合李文浩说自己确实没去过杀人现场的请
求意见;以及临汾市公安局认为“马朝晖被杀一案现场遗留的大波浪花纹血脚印系李文浩所留”的鉴定
结论,进行综合性分析做出“重新”鉴定结论,支持了李文浩申请重新鉴定的观点,説不能确定杀人现场
的血脚印系李文浩所留(见公物证鉴字4253号意见书)。
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部“重新”鉴定结论后,严格按照《刑法》有利于被告原则处理,经
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李文浩不予起诉(见临检刑不诉【2005】8号不起诉决定书)。
后经被害人家属到北京做领导工作,传说全国人大委员会吴邦国委员长亲笔批示,山西省公安
厅对不予起诉的李文浩另行立案侦查。据被告人李文浩、李慧、董昀三人统一口径法庭上陈述说,遭受
残酷的刑讯逼供,违背自己意思表示招供。
这些口供在临汾中院一审中没有被依法排除,可在山西高院二审中依法排除了。山西高院排除
了非法证据,纠正临汾中院一审法院错误后,仍然做出维持原判的结论?????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临汾市公安局做出的“初级鉴定”《临公痕检字【2004】第31
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结论对被告人李文浩不利;公安部做出的“重新鉴定”《公物证鉴字4253号鉴
定意见书》结论对被告人李文浩有利。也就是说:如果以“初级鉴定结论”为依据,可以判决确认李文
浩杀人;如果以“重新鉴定”结论为依据,可以确定李文浩没有杀人。所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份
存疑的鉴定结论均不采纳(见(2012)临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用“零证据多口供”认
定李文浩杀人罪成立。
在山西高院二审中,完全忽略了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网友有理由说山西高院拒绝执行有利于被告
人原则,选择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以及对被告人不利的“初级鉴定”结论为依据,非法定事由的排斥
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属于草菅人命。
各位领导、网友们,谁能知道这样的办案法官是文盲、还是法盲呢?是法官中的害群之马、还是
流氓呢?恭请左世忠院长能够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周强院长的要求认真研究一下吧。
此致
辩护人:蔺文财
2015年3月9日
2015年3月5日到马卫海家中,马卫海理直气壮的说,公安说我杀了马朝晖,为何不对血指纹进行鉴定呢?












通过下面网址的视频可以看出很多问题。
http://my.tv.sohu.com/us/215207921/78915582.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