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大厦A座26层
法定代表人:胡绪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中止执行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书,暨(2013)南明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
孙艳宏没有按合同履行义务或者在继续履行期间的
经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胡绪峰等不服南明区人民法院的枉法裁判行为,把上诉书寄给南明区法院,请求二审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确有错误(2013)南民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依法行使上诉权。南明区人民法院收到胡绪峰等上诉书后,说明胡绪峰等的上诉行为已经依法成立。如果胡绪峰等人没有按着二审法院的交费通知履行缴纳上诉费的义务,二审法院有权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南明区法院民法院收到胡绪峰等人上诉书后,可能为躲避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追究,故意违反规定扣押了胡绪峰等人的上诉书,剥夺了胡绪峰等人的上诉权。胡绪峰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知情后找承办法官杨曲,杨曲法官诚恳的向蔺文财说明扣押胡绪峰等人上诉书经过。蔺文财听后到档案室查阅卷宗,档案室工作人员告知蔺文财说(2013)南民初字第3193号案件是离婚案件,并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蔺文财得知这一消息,立即返回杨曲法官办公室,强烈要求杨曲法官认真查明孙艳宏起诉胡绪峰等人案件材料。杨曲法官无奈,从桌子下面拿出(2012)南民初字第3193号民事案件卷宗材料,告知蔺文财说法院正在执行不是(2013)南民初字第3193号判决。随后蔺文财来到执行局找到承办执行的法官了解情况,执行法官告诉蔺文财的执行依据是(2013)南明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
胡绪峰等人的代理人蔺文财2014年11月再次来到杨曲法官办公室,要求杨曲法官纠正对(2013)南民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的错误,确实维护胡绪峰等人的上诉权益。蔺文财到西安后的
于是,胡绪峰等人收到或者知道(2012)南民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结果后,第5天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上诉书,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胡绪峰等人上诉后,于
昨天,南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被执行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胡绪峰等的代理人蔺文财准时参加。听证会上,蔺文财发表执行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中止执行,等待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结论后恢复执行。
被异议申请人孙艳宏方代理人发表观点认为,胡绪峰上诉未交费,二审法院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所以不影响执行。
异议申请人根据以上代理人意见认为,本案执行的依据是南明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南明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不是胡绪峰与孙艳宏之间借款纠纷案件,该案件与其无关,南明区人民法院执行与其无关的判决,并扣押异议人财产的行为违法,应当立即解除查封,赔偿因执行莫须有民事判决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如果根据有错必究原则,以及中央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规定精神,南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撤回对(2013)南民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就胡绪峰等人及异议人的执行,实现有错必究,不予迁就的执法理念。
会后大约16点30分左右,胡绪峰等共同委托代理人蔺文财再次找到杨曲法官和周姓庭长,了解南明区人民法院是否按规定把二审法院移交胡绪峰等人上诉书返回二审法院,杨曲法官告诉蔺文财说工作太忙,还没有把胡绪峰等人上诉书送回二审法院,并当面表示尽快移送。蔺文财为坚持公平正义,再次来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督促南明区人民法院尽快移送,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处理决定,提供执法者的执法意识和执法能力。
根据上述情况证实,足以证明南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的(2013南)民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是离婚纠纷案件。孙艳宏起诉胡绪峰借款纠纷案的(2012)南民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正处于上诉争议阶段,在二审法院没有做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前,人民法院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执行。
此致
南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附:执行听证会笔录、(2012)南民初字第3193-5号民事裁定书、2014年11月29日的民事上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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