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蔺文财,男,1953年6月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0号,电话:18811042709。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政府旁。
法定代表人:陈锋,该局局长。联系电话:13806789368。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利用强迫劳动方法损害原告身体健康权的管理行为违法。
2、针对公安局有权羁押30天里、提审29次(戴脚镣特审19次)的侮辱行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14年7月23日,申请人按照吴英要求副市长陈军回避处置本色集团财产的组长职务,帮助吴英书写了回避申请,并严格依法递交东阳市政府,等待东阳市政府做出是否回避决定,属于认真履行代理人职责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
不料蔺文财的合法行为被陈军误解,把一项合理合法的申请回避行为捏造成诬告陷害,这位副市长以被害人身份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谎称蔺文财涉嫌诬告,企图使蔺文财受刑事追究。东阳市公安局接到副市长陈军报案后,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盲目对蔺文财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被告2014年7月31日把原告带到东阳市看守所50号监室羁押,看守所所长告诉原告以后需要签订自愿劳动合同,方可参加监室内的劳动。2014年8月21日,原告被调换到22号监室,放在一个比较潮湿的地方睡觉,在没有与原告签订自愿劳动合同情况下,采取强迫方法要求原告参加劳动,拒绝支付劳动报酬。
因为原告睡觉的地面潮湿,每天早上起来发现塑料膜下面有水迹象,几天后原告发现腰腿疼痛难忍,经过医生20多天药物治疗未果,每天带病还要坚持接受被告的强迫劳动,并且把剪刀等违禁品带入监室(见被告的监控录像)。另外,在被告工作人员提审原告29次过程中,有19次加戴脚镣的特审,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度痛苦,合法人权受到严重不法侵害。
因此,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恭请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依法治国指示的精神依法立案、审理,或者转交东阳市以外的其他县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避免东阳市人民法院不方便审理情况发生。
此致
原告:蔺文财
2014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