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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曝光

法官扣押刑事上诉书有哪些维权途径?

发布时间:2014/6/23 0:00:00 来源:
  
        司法解释规定,法院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当事人向法院邮寄上诉书,法院签收后是否代表上诉成功?


       四川商人康彩云2013年4月23日收到辩护人蔺文财送来的官渡法院(2013)官刑一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得知一审法院作出有罪认定、无罪判决自相矛盾之处,要求立即书写上诉书为她上诉,纠正官渡法院把非公司股东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错误行为

       
辩护人蔺文财在工作百忙之中,按照康彩云的真实意思表示写好上诉书,于2013年4月25日交给康彩云阅读后签字确认,康彩云签字确认后邮寄给官渡法院(见特快专递邮寄详情单),官渡法院2013年5月2日收到康彩云刑事上诉书至今没有作出开庭审理决定,或者书面审理的裁定,属于严重的违法审判行为,直接剥夺康彩云的刑事上诉权。
       

 
人不能理解的是,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26日出具请求确认回函,把康彩云2013年5月1日邮寄的上诉案件,未经二审法院审理的事实曲解为2013年5月13日生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绝对不准许的弄虚作假的司法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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