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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吴英举报杨志昂绑架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4/5/1 0:00:00 来源:
  

吴英举报杨志昂绑架启动检察院监督程序

发布时间:2013-05-14 00:00:00 来源:





                                                       申请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蔺文财(吴英特别授权代理人),2013年5月10日收到东阳市公安局书面(类似不予立案)告知,违反了老《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一百一十条之规定,直接责任人存在严重的渎职行为。所以我严格按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希望贵院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启动刑事案件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对6年不予立案说明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错误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事实和理由。2006年12月21日,杨志昂、毕建等4人目无国家法律,非法限制吴英人身自由7天之久,吴英人身自由权受到严重侵犯,杨志昂等人非法限制他人自由的行为肯定构成涉嫌刑事犯罪。
      吴英回家后的2006年12月30日向有管辖权的东阳市公安局报案称被杨志昂等人绑架,东阳市公安局接到吴英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掌握吴英涉嫌犯罪为借口(这是2013年接警人向现任公安局长汇报的情况)既不立案、又不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吴英与接警人员发生多次争辩,接警人恼羞成怒,不久对吴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2012年我在中央电视台新闻报道中发现此事,曾多次来到东阳市公安局协商,要求东阳市公安局对吴英报案作出立案决定,或者书面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东阳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一拖再拖,无奈我2013年3月来找现任局长,局长要求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东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明知领导的意思,而故意以多次信访为借口不予书面说明理由,在我坚持下的2013年3月21日,东阳市公安局作出吴永正多次上访以作答复的书面答复(见虚假答复)。我得知后的2013年4月15日,再次来到东阳市公安局,强烈要求东阳市公安局严格依法对待吴英2006年12月30日报案问题。立即作出立案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说明,确保启动人民检察院监督程序。
     东阳市公安局2013年4月19日作出书面答复,告知申请人民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见答复)。我2013年5月10日接到东阳市公安局书面告知后,立即按照告知内容向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东阳市公安局不予受理吴英2006年12月30日报案的理由,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通知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惩处杨志昂等人限制吴英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对东阳市公安局故意“弄虚作假”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另案侦查,严惩刑事报案中包庇犯罪的腐败现象。
       此致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委托代理人:蔺文财
                                                                           2013年5月11日
抄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更具体内容可见《吴英亿万富姐的罪与罚》一书。


              轰动全国的吴英案再起波澜。
  2013 年2 月20 日, 吴英的父亲吴永正聘请律师, 同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递交刑事申诉状。其申诉请求是:依法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浙刑二重字第1 号刑事判决书,宣告申诉人无罪。
“我始终认为吴英无罪,也一定要为这个案子讨个公道”。6 年多的时间里,吴永正奔波于全国各地,搜集证据聘请律师。证明吴英无罪,为吴英案“翻案”已经变成了他生活的全部。
“我一直不相信吴英有罪”
2013 年2 月21 日,农历正月十二。本刊记者专程赶往吴永正在北京的驻地,了解吴英案最新进展情况。此时,中共十八大新一届领导履新已过百日。而北京以及全国多个省份正在遭受接连不断的雾霾天气困扰,空气污染指数不断“爆表”。当日下午,北京的天空难得地开始放晴,穿透余雾的阳光多少给人以些许春意。
在西城区一家普通的旅馆内,吴永正一边关注着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电视新闻,一边整理着吴英案的申诉材料。与一年前相比,他明显地消瘦了。难掩的疲惫以及极度奔波,使他的腰板不再像以往那样笔直。但一如既往的仍然是一丝不苟的头发,眼里虽有血丝但眼神依然倔强。见到记者的第一个动作,他就递上厚厚的申述材料。
“我一直不相信吴英有罪”。透过浓浓的香烟烟雾,吴永正坚决地说。不大的旅馆房间内整洁、有序,一大堆有关吴英案件的资料占据了房间的一角。桌上并排放着两部手机,吴的衣袋里至少还有一部。几部手机不时就会响起,电话这头的吴永正有时用东阳地方方言,有时用不太标准的普通话与对方交流,当然,主题只有一个——吴英案。
从2007 年吴英被捕开始,吴永正的生活就彻底的改变了。东阳到杭州、东阳到金华、东阳到北京,甚至远至云南,凡是涉及到吴英案件的审理、证据、资产所在地,以及能够对吴英案提供帮助的全国各地的律师事务所,吴永正都要去。
不断的奔走、申诉、奔走、申诉,已经占据了吴永正生活的绝大部分。
坐在记者对面的吴永正一支接一支地吸着烟,“我太疲劳了,但我坚决不服这样的判决。这个案子的审判是一个公正问题,我一直相信法律”,吴永正说。
每当提起吴英案,吴永正就会因愤怒而激动。而6 年多的时间里,他每天都要重复这样的事情,而每一次他都难以控制情绪。
“这就是一场有计划的陷害,目的就是吴英的资产”。
隔着桌子,吴永正的情绪再度激动起来。梳理吴英案的过程,一系列状况令人费解。吴永正的叙述以及他提供给记者的大量资料,基本可以还原吴英案的过程全貌。吴英案审理过程可以说起伏跌宕,而众多出人意料的细节更像是一出扣人心弦的戏剧。
蹊跷的被“绑架”案:
2006 年,时年26 岁的吴英通过借贷的方式,短时间内聚集了大量财富,横空出世的本色集团一时也成为了财富的神话。然而,2006 年12 月20 日,吴英被“绑架”了,“绑架”她的正是她的融资伙伴杨志昂。
身为律师的杨志昂在“绑架”吴英的过程中,胁迫吴英签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并威胁吴英如不配合,将动用当地“黑社会”“修理”她。事后经吴英清理,在被“绑架”期间杨志昂拿走现金、手表、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证、银行卡、银行汇票, 以及购买房地产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车辆登记证、房产证、土地拍卖材料等大量物品。  而脱离“绑架”并遭到子弹邮件威胁的吴英曾两次到当地警方报案,当地警方都未予立案。有经办案件的**询问领导为何不予立案,领导的答复是:这件事情你不要管。
就在吴英二次报案的当天,她收到了金华市中院向本色集团下达的两份案号相连、审判人员相同、原告相同、委托代理人相同、调节内容也大致相同、且生效日期也在同一天的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的原告是吴英,被告方是胡滋仁、刘贤富以及吴英委托代理人毕健。调节书的内容是吴英将自己名下的6 套、12 套房产分别转让给对方,而对方只有一小部分房款还未支付。金华中院的调解书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并要求本色集团收到剩余的房款后,立即交付房产证和钥匙。
而吴英在随后写给吴永正的信中表示:所谓的被告方她都不认识,也没有发生房屋买卖,更没有收到被告的房款,收到胡滋仁、刘贤富钱款的收条是被非法拘禁时被杨志昂强迫写的。也不认识毕健,委托书也是被强迫写的。
面对媒体的调查,该案审判长赵绍庆曾当面承认,这起诉讼是在28 日起诉,28 日当天就调节结案并出具了调解书。当地警方对这起案件的效率之快超乎寻常。
指着当时的材料,吴永正愤怒地说:“别看我是文盲,也看得出这个事情逻辑上漏洞百出。吴英在东阳的房产,购入时已经过亿,除非脑子坏了,才会以这样低的价格卖掉。我们是卖家,如果已经拿到了卖房款的大头,房产还没有过户,着急的不该是我们,而应该是他们,我们没有理由自己出钱去打官司”。
在吴英的强烈申诉下,调解书的内容没有实际履行。有知情人当时表示,两名被告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都是安徽的普通农民,他们只不过是木偶,背后提线操纵的实际上是杨志昂等放贷人。
杨志昂在东阳没能成功,随后又再次利用假材料,以原告身份将湖北荆门本色集团下属公司诉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内容同样是房地产。诉状称,已支付了本色集团在荆门市的总面积为3920 平方米的商品房和商业用房,要求办理过户手续。随后,杨志昂提供担保,荆门市中院对本色公司在荆门的房地产采取了财产保全予以查封。
此后不久的2007 年3 月16 日,杨志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在警方讯问过程中,他供认了荆门的假案诉讼:
杨志昂:我作为原告要求诉讼保全房产的那份收条是我伪造起来的。
问:这张收条你是如何伪造的?
杨志昂:吴英以前留给我几张下有落款“吴英”的空白纸张,其他内容是我写的,后用电脑打印上去的。
吴永正十分愤慨地说:“制造明显假案的人为什么不处理,这样的法律公正吗?”    材料显示, 与吴英同案被诉的杨志昂在2007 年已经取保候审。东阳市**局在2009年3 月,就吴英遭“绑架”的报案给出书面答复认为,综合所有的证据无法认定杨志昂等人有绑架行为。
对此,吴英在长达6 万多字的《上诉材料》里发出如下质疑:为什么东阳**局对于我举报杨志昂一伙绑架我这个本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置之不理?对杨志昂恶意妄想吞并本色公司的财产的行为视而不见?反而帮杨志昂去湖北荆门中院撤诉, 并帮助杨志昂退还受理费…… 
为何成了“祝素贞”:
在“绑架”案发生两个月后,吴英突然在北京机场被专程赶到的东阳**拘捕。面对媒体的调查,东阳有关方面称,其实早在2006 年初有关方面就注意到有巨额资金往来于吴英的账户,吴英的做法十分可疑。抓捕吴英的计划与杨志昂“绑架”吴英案没有关系,是早就定下来的。
更让吴英想不到的是,从北京被抓,进入金华**局看守所后,警方告诉她只能使用祝素贞的名字,不能告诉别人自己是吴英。警方也未立即通知家属,而是在近一个月后才发出通知。
“我搞不懂,这是怎么回事”,手里摇着一张单子的吴永正不停的对记者说。而这张单子,就是后期被搜集到的名为祝素贞的金华市**局提讯证。
不可理喻的资产蒸发:
吴英被羁押后,东阳市马上成立了吴英案的专案领导小组,对本色集团进行全面清产核资。东阳市政府还专门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立案侦查,希望与吴英有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到指定地点登记。
可是,真正借给吴英钱的人却并没有出现。
本色集团却因此突然变故而“一夜崩盘”。
本色集团的法律顾问曾向有关方面提出疑问,“清产核资是公司解散或资不抵债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并且必须要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现在本色集团并没有宣布破产,怎么能清产核资呢?”
在对本色集团进行清产核资过程中,东阳方面将本色集团的人员排除在外。本色集团副董事长、吴英的丈夫周红波在申诉报告中表示:“清产核资应当由本色集团股东或其委托人共同参与,清产核资结果应当由双方签字认同,并向本色集团股东或其委托人提供所有的查封清单。” 
但东阳方面认为,“家属和股东不允许参加清算过程,也无权知晓清算结果”。
而且,在吴英案尚未有定论的情况下,东阳方面还开始了对本色集团资产的拍卖。理由是资产保值,并获得吴英的认可。但此后在吴英会见律师的一份笔录中,吴英表示:写过的声明,是在**人员的欺骗、威吓下写的。
拍卖的价格则更是出人意料。如:2008 年6 月11 日拍卖本色集团的30 辆汽车,总价值在2000 万元左右,拍卖成交款仅为390 万元人民币。而此次拍卖被设计采用了每10 辆为一组的形式,也就限定了竞拍人群;2008 年11 月25 日被拍卖的本色概念酒店,最终以450万元成交。而在吴英的叙述中,这家试营业两个月,光装修费就花了5000 万元(一审判决书认定为3000 万元)。
如此进行的拍卖还举行了多次。吴永正说,本色集团的财产在清产和拍卖过程中严重缩水。资产被严重低估,很多资产并没有被计算在内,在判决书中也未能获得客观反映。如公司被查封当天,财务室里的75 万元现金、一批2300 多万元的珠宝、吴英被捕时包内的10 多万现金、以及两笔700 多万元的房产租赁、购买定金,以及100 万以上的应收欠款回款都不知去向。
吴英本人在此后的庭审中也表达了相同的意思。一个细节是,吴英被捕前在当地银行有一笔1550 万元的3 月期贷款,还款日期为2007 年1 月8 日。银行人士介绍,在2006 年12 月28 日下午,本色就提前还了这笔贷款.
吴永正认为,不用说吴英的资产本身就能够还债,如果能继续经营肯定会有收入,不是更利于还债吗?
代理律师也表示,资产总量是判断吴英能否还债和直接影响审判判决的关键。
争议生死判决:经过了长达两年的关押,2009 年4 月16 日,吴英案在金华一审开庭。一个变化是,此次开庭的吴英案案由,已从之初的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转变为集资诈骗罪。
这一转换颇为耐人寻味。稍有法律常识的人就会知道,两种案由的最大不同,就是前者最高判罚没有死刑,而后者可以判处死刑。
长期跟踪吴英案的央视记者万茵如此评价吴英当时的处境:不管东阳此前有没有利益集团,但是可以肯定,本色集团的财产被违法拍卖、低价处置,这本身就已经形成了一个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必须站着吴英有罪的一方将她治罪,甚至置她于死地。否则,他们就要为这样的违法行为负责。
一审庭审现场,公诉方认为,吴英集资诈骗人民币38985.5 万元,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责任。而辩方则认为吴英的行为是地地道道的民间借贷,不构成集资诈骗。庭上的吴英也坚持说:“ 我觉得我不是诈骗。我就是借贷行为”。
在一审庭审的最后陈述中吴英还说:“……我对办案机关认定的有些款项有异议,……当时有**的内线,她一直跟我说,叫我早点东西都承认下来,早点说清楚就可以早点取保回家……我相信政府,我还是希望能够以事实为依据,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但是,8 个月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众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吴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吴英显然对这样的判决没有心理准备。在一份材料中吴英表达了当时的心情:一审下来之后,我一直认为法律是不公平的,法律是有权有势有钱人玩的游戏,向我这样无背景的人,只能像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我曾想我要放弃上诉,但我还是在家人亲情的支持和看守所领导的耐心开导下,在最后时限签字上诉。
吴永正对记者说,判决后,我马上表示了反对,并表示一定上诉。他说:“我绝不同意这样的判决,我一定要讨一个说法”。
吴英案一审宣判后,立即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震动,并形成了巨大的舆论漩涡,一场从吴英“死与非死”、“罪与非罪”到民营经济改革的争论迅速在全国升温。
但2012 年1 月18 日的二审宣判,依然维持了原判。担任辩护律师的杨照东当夜发表了一篇博文称“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度里,一个不被百姓接受、不符合民意的判决一定是个有问题的判决。”
1 月25 日,大律师张思之给最高人民法院一级大法官张军写了一封公开信。信中写道:“吴案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于法似均有未合,加之诸多债权人牵连案中,且对吴英鲜有指控,又有重要举报线索尚未追查,如从重对吴执行死刑,恐难服众。”
在张思之看来:它(吴英案)的判决结果,不仅仅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命,而且它会影响到我们国家民营经济的发展,会影响到我们的金融制度,能不能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有效地健康地发展起来。”
与此同时,更多的律师和经济学家也参与到吴英案的讨论中。经济学家张维迎指出,吴英案说明中国距离市场经济还有至少200 年,“非法集资是一个法律,但是应该说这是一个恶法,它和当年投机倒把罪没有什么两样。” 
随着舆论的发酵,吴英案开始引起高层的关注,最终,社会的呼声产生了效果。
最高法院最终没有核准吴英死刑。2012 年5 月21 日,浙江高院做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但是,对此,吴永正并不能接受:“死缓,死是死不了了,但一个人一辈子的大好时光都在监狱里,活着还有什么意思。我还要申诉。” 
“申诉,因为我们有充足的证据” 
2013 年3 月17 号,本刊记者再次来到吴永正驻地。此时,吴永正刚刚返回浙江探视吴英,再次返京。因为两天后的19 号,一场汇聚多位学者和法律人士的吴英案讨论会即将举行。
当记者询问此次探望吴英的状况时,吴永正只是淡淡地说:“一切都还好。”也许此刻他的心思已经完全放在了已经开始的申述上了。
担任此次申述的律师朱建伟告诉记者:“我们的申述有充分的证据”。他表示,之所以接手吴英的案子,首先,是对中国的法治充满信心。其次是因为吴永正对他说过的三句话打动了他。吴永正说,第一,我不是在救女儿,而是在救真理;第二,只要你说是法治社会,我就相信法律;第三,我已经赢了,因为中国人要生活的更加有尊严。
他介绍,虽然在调阅案卷、实地取证的过程中均受到当地部门的阻碍,但还是八下东阳三上北京,取得了大量证据。此次刑事申诉状的申诉请求是:撤销原判决,宣告申诉人无罪。
律师朱建伟说:“审判中没有将1.7 亿资产从总负债中扣除,就是明显错误。而吴英还不上借款的说法更是错误。从我们掌握的证据看,不但能还还会有盈利。而所谓吴英是‘庞氏骗局’的说法,更不是法律所要求的证据,法律不能通过‘假设’而判案”。
他强调,“法律是严肃的。错了, 就应该重审”。
在记者与吴永正交谈时,吴永正会不断扭身转向房间内的电视机。此时,正值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屏幕上正在直播新当选国家主席习近平的讲话:“……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我们要随时随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而在随后的国务院总理中外记者见面会上,新任总理李克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谈到:要促进社会公正。要努力使人人享有平等的机会,不论是来自城市还是农村,不论是来自怎样的家庭背景,只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就可以取得应有的回报。不论是怎样的财富创造者,是国企、民企还是个体经营者,只要靠诚信公平竞争,都可以获得应有的收获。”
观看电视直播的过程中,吴永正一直显得很平静,可在他外表平静的表面背后,也许正经历着内心的汹涌澎拜。他对吴英获得自由,似乎有了更多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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